41. 關於訴願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 2 個月內為之
(B)訴願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兩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1 個月
(C)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裁判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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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48), C(321), D(130), E(0) #3960061
統計: A(107), B(48), C(321), D(130), E(0) #3960061
詳解 (共 3 筆)
#7437602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12
0
#7478220
這題答案是 (C)。重點在《訴願法》的期間與決定方式。
逐項解析
(A)錯誤 ❌
訴願決定原則上不是「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計算。
《訴願法》第85條規定:
訴願之決定,自訴願書到達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
所以不是 2個月。
(B)錯誤 ❌
訴願決定必要時可以延長,但:
-
延長 不得逾2個月
-
並應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不是題目所說的「延長以兩次為限、最長不得逾1個月」。
? 記憶:3個月+必要時延長2個月
(C)正確 ✅
訴願決定書必須附記救濟教示。
也就是告訴人民:
如果不服訴願決定,可以在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本題 C 正確。
(D)錯誤 ❌
訴願無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應:
以決定駁回之
不是「以裁判駁回」。
⭐ 考試最容易混淆
| 用語 | 訴願 | 行政訴訟 |
|---|---|---|
| 機關作成 | 決定 | 判決 |
| 無理由 | 決定駁回 | 判決駁回 |
| 有理由 | 撤銷、變更或其他適法處理 | 判決撤銷、變更等 |
所以看到題目寫:
「訴願無理由,受理訴願機關以裁判駁回」
直接判斷為 錯誤。
? 一分鐘背法
訴願:3+2+決定
-
3個月 → 原則決定期間
-
+2個月 → 必要時延長
-
決定 → 訴願機關不是作「裁判」
因此:
答案: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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