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訴願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 2 個月內為之
(B)訴願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兩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1 個月
(C)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裁判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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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48), C(321), D(130), E(0) #3960061

詳解 (共 3 筆)

#7437602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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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6354
題目與所有選項 題目:關於訴願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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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220

這題答案是 (C)。重點在《訴願法》的期間與決定方式

逐項解析

(A)錯誤 ❌

訴願決定原則上不是「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計算。

《訴願法》第85條規定:

訴願之決定,自訴願書到達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

所以不是 2個月

(B)錯誤 ❌

訴願決定必要時可以延長,但:

  • 延長 不得逾2個月

  • 並應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不是題目所說的「延長以兩次為限、最長不得逾1個月」。

? 記憶:3個月+必要時延長2個月

(C)正確 ✅

訴願決定書必須附記救濟教示。

也就是告訴人民:

如果不服訴願決定,可以在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本題 C 正確

(D)錯誤 ❌

訴願無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應:

以決定駁回之

不是「以裁判駁回」。

⭐ 考試最容易混淆

用語 訴願 行政訴訟
機關作成 決定 判決
無理由 決定駁回 判決駁回
有理由 撤銷、變更或其他適法處理 判決撤銷、變更等

所以看到題目寫:

「訴願無理由,受理訴願機關以裁判駁回」

直接判斷為 錯誤

? 一分鐘背法

訴願:3+2+決定

  • 3個月 → 原則決定期間

  • +2個月 → 必要時延長

  • 決定 → 訴願機關不是作「裁判」

因此:

答案: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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