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吳董事長無法知悉未來配息狀況,由吳董事長擔任委託人,針對2間上市公司辦理信託期間5年、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股權信託(無論是否有必要),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權信託不得指定信託監察人
(B)如果吳董事長是公司A之董事,須注意股權移轉過半解任之規定
(C)無論吳董事長是否保留運用決定權,交付信託即計入受託人之持股,不計入吳董事長(內部人)持股數
(D)成立信託時,如交付公司A作為信託財產須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設算,須考慮贈與稅;如交付公司B作為信託財產,不須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設算,因此不須考慮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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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30), C(9), D(5), E(0) #3414135
統計: A(5), B(130), C(9), D(5), E(0) #3414135
詳解 (共 2 筆)
#7487039
敘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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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有價證券信託,若有保護受益人或信託事務監督之必要,依法及實務皆得指定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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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將持股交付信託(即使保留運用決定權),因股東名簿之所有權已移轉登記為受託人,仍屬股份轉讓,故若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二分之一,仍有公司法第197條當然解任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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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內部人將股票交付信託,若委託人仍「保留運用決定權」,依主管機關規定,該信託股份仍應計入該內部人之持股數中申報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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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無論公司A或公司B,只要辦理「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他益信託,享有信託利益(孳息)之受益人為他人(女兒甲),於訂定契約日即視為贈與,皆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當期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折現設算贈與價值並課徵贈與稅,不因公司有無獲利或虧損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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