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假定吳董事長今年度辦理公司A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股權信託,信託期間合計5年,國稅局核定之總贈與價值為300萬元,且後續本信託沒有被國稅局認定有其他贈與行為。該信託收到A股票配發之100萬並配發給受益人女兒甲,有關信託稅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100萬元應列入吳董事長之所得
(B)300萬元應列入吳董事長之所得
(C)100萬元應列入吳董事長女兒甲之所得
(D)300萬元應列入吳董事長女兒甲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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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7), C(119), D(11), E(0) #3414136
統計: A(9), B(7), C(119), D(11), E(0) #3414136
詳解 (共 2 筆)
#7487040
正確答案為 (C) 100萬元應列入吳董事長女兒甲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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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解析
- 贈與稅與所得稅的課稅區分:
- 成立信託時(贈與稅):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在成立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孳息的權利」贈與給受益人。國稅局核定的 300萬元 是依郵政儲金利率折現設算的「贈與價值」,這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疇,不屬於任何人的所得稅(不可重複課徵所得稅)。
- 信託期間實際配息時(所得稅):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公司A股票)所產生的實際股利(實質所得),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規定,應在受託人分配或依契約應分配給受益人的「發生年度」,由受益人(女兒甲)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並課徵所得稅。
因此,實際收到的100萬元股利,應列為受益人女兒甲之營利所得;而國稅局核定的300萬元贈與價值,則與所得稅申報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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