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雇主雇用女工,其工作時間,何者有誤?
(A)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B)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C)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D)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法規規定,提供必要設施,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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