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身分喪失原因分為申請喪失與當然喪失二種,以下何者屬當然喪失原因?
(A)結婚
(B)收養
(C)認領
(D)自願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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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58), C(186), D(153), E(0) #1234146
統計: A(7), B(58), C(186), D(153), E(0) #1234146
詳解 (共 4 筆)
#7385444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收養。
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法理觀念題」,區分了法律上的「當然喪失」與「申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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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喪失(法定原因發生,身分自動消滅):
指的是只要特定的法律事實一發生,不需要當事人向機關提出申請放棄,其原住民身分在法律上就自動、直接喪失。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依前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終止收養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B) 收養?
這裡的選項 (B) 指的是「終止收養」這個法律事實。原本非原住民的小孩是因為被原住民「收養」才獲得原住民身分,一旦這個收養關係終止(收養原因消滅),他的原住民身分就會當然喪失,回復為原本非原住民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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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喪失(需當事人主動申請才消滅):
必須由當事人主動向戶政事務所提出意願、申請登記,身分才會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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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自願拋棄: 屬於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這是典型的申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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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響身分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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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結婚: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其原本的「原住民身分」完全不會受到影響(不會因此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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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認領: 認領通常是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在原住民身分法中,這通常是子女「取得」身分的原因之一,而非喪失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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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屬於「當然喪失」原因的法律事實為收養關係的終止,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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