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地方自治與地方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乃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
(B)地方自治係依據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省縣自治通則建構
(C)省政府並未裁撤,依據憲法本文規定,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D)憲法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故立法機關得以法律完全剝奪直轄市之自治
統計: A(3480), B(258), C(161), D(46), E(0) #3359149
詳解 (共 6 筆)
-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組織。」
- 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及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現行地方自治主要依據為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
- 為明確地方制度規範之法律適用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條揭示該法係依據憲法第118條直轄市之自治規定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省、縣制度之規範,為綜合性之立法。
|
地方制度法第 1 條 (立法依據)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
釋字第 467 號 民國 87年10月22日 解釋爭點 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仍屬公法人?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
- 憲法第 118 條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這賦予立法機關以法律形成直轄市自治內容的權力。
- 然而,地方自治是憲法保障的「制度性保障」,立法機關雖然可以法律規定其內容,但不得侵害其「核心領域」,也就是不能以法律完全剝奪或使其名存實亡。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多次強調此點。
- 因此,立法機關不能「完全剝奪」直轄市之自治。
關於地方自治與地方制度的敘述,我們來逐一分析每個選項:
(A)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乃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
這是正確的。
《地方制度法》第14條明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此外,該法也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
(B) 地方自治係依據憲法 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省縣自治通則建構
這是錯誤的。
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省縣自治通則」是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然而,我國地方自治的建構主要依據是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該條明確規定了省、縣地方制度的內容,並授權以法律定之,而非單純依據憲法本文的「省縣自治通則」。事實上,隨著修憲,省的自治功能已大幅調整。
(C) 省政府並未裁撤,依據憲法本文規定,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這是錯誤的。
雖然省政府並未完全裁撤,但其地位已大幅虛級化。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因此,省並不具備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
(D) 憲法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故立法機關得以法律完全剝奪直轄市之自治
這是錯誤的。
憲法確實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憲法第118條)。然而,這並不代表立法機關可以「完全剝奪」直轄市的自治權。地方自治是憲法所保障的制度,屬於憲法核心原則之一。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律(如《地方制度法》)是為了實踐和規範地方自治,而非可以隨意剝奪。司法院釋字第467號、498號等多號解釋都闡明,地方自治有其制度性保障,立法機關對地方自治事務的規範,仍應尊重地方自治的本質與核心內容,不能使其形同虛設。
綜合以上分析,只有選項 (A) 是正確的。
The final answer is \boxed{A}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