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建築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許可或核准後,得不受限制之規定,不包 含下列何者?
(A)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
(B)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
(C)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
(D)拆除建築物時,應有維護施工及行人安全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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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6), C(25), D(78), E(0) #3674670
統計: A(28), B(16), C(25), D(78), E(0) #3674670
詳解 (共 2 筆)
#7495409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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