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公司法有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旨在穩定公司財務。倘公司以債務承擔方式代他人清償債務,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保證既為法之所禁,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責任較重之債務承擔,仍應在禁止之列。該判決所採取之解釋方法為下列何者?
(A)限縮解釋
(B)反對解釋
(C)文義解釋
(D)當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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