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輔導教師婉華於每周五下午五點半下班後,即關閉公務手機,直到周一早上上班時才會再度開啟並查看訊息。然而某周五的晚上約九點半時,學生小敏傳了一個訊息至婉華的公務手機,表示自己在與校外網友網咖會面時,遭到對方性騷擾。婉華至下周一的早上八點到校時才看到訊息,請問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關於婉華老師的通報時限與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婉華於週一早上八點點開訊息時才構成知悉,應於週二早上八點前(24小時內)完成通報,不構成延遲通報
(B)因此事件發生於校外,因此即使知悉也沒有通報的責任與義務
(C)雖然婉華週一才看到,但基於維護學生安全,老師有義務隨時查看訊息,故仍應回溯至週五起算
(D)通報時限應回溯起算為小敏傳訊息的時間,即週五晚上九點半,因此婉華應負起延遲通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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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 C(0), D(3), E(0) #396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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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4067
答案:✅ (A) 解析 本題考的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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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4307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實務見解:
知悉之認定
教師的「知悉」是指實際「看到」或「接觸」並了解內容的那個時間點,而非學生「按下傳送」的時間。婉華老師於週五下班後即依規定關閉公務機並合理離線,未實質讀取訊息,因此不生「未讀即知悉」之效。
通報時限與起算
法定通報時限為知悉後 24小時內。婉華於週一早上八點點開訊息才正式知悉,故應於週二早上八點前完成通報,未逾時也不構成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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