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交通科技執法是一種用科技儀器來監測交通情形、舉發違規事件、降低車禍意外機率、減省警察人力 的一種方式,其最大目的為「遏止違規行為,減少交通事故傷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交通科技執法是機器作成的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B)交通科技執法的書面行政處分,仍必須要署名,不得以蓋章為之
(C)交通科技執法得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D)交通科技執法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處分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日起算為法定 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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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5), C(18), D(66), E(0) #3674664

詳解 (共 2 筆)

#7135130
題目解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理解交通科技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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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1202

答案選 (A)。
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自動機器/大量作成之行政處分」的格式與程序規定。
選項逐一拆解與法條依據
(A) 正確
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第 3 款,「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得不記明理由。交通科技執法罰單即屬於以自動機器大量作成之處分,依法得不記明理由。
(B) 錯誤
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4 款,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C) 錯誤
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如裁罰),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科技執法罰單並非同法第 103 條免除陳述意見的法定特別事由,相對人如有不服仍得依規定陳述意見或提出申訴。
(D) 錯誤
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1 項,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而非「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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