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罪係採取「具體危險犯」之立法例?
(A)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B)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者」
(C)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D)刑法第 189 條第 1 項:「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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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6), C(5), D(69), E(0) #4002237
統計: A(4), B(16), C(5), D(69), E(0) #4002237
詳解 (共 3 筆)
#7490687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D) 刑法第 189 條第 1 項:「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
以下用刑法總則最經典、考試必考的「犯罪型態(實害犯 vs 抽象危險犯 vs 具體危險犯)」三劍客觀念,幫你一秒秒殺這題:
關鍵:只要在條文看到這四個字,就是「具體危險犯」!
請把這個考場終極大絕招用螢光筆畫起來:在刑事法規中,只要法條的文字裡明文寫出了「【致生危險】」這四個字,它在立法上 100% 就是【具體危險犯】!
- 什麼是具體危險犯?
- 是指某個行為做出來之後,在「個案的客觀環境下」,必須由法官在法庭上依據證據去實際判定:「這個行為在現實中,到底有沒有真的對保護對象帶來即時的、具體的危險?」 如果有,才算犯罪成立。
- 對照選項 (D):條文尾巴清清楚楚寫了「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這代表損壞設備之後,還必須在個案中「真的產生了威脅他人生命的具體危險狀態」才算犯罪,這就是標準到不能再標準的具體危險犯立法例!
其他正確選項解析(釐清另外兩大犯罪型態)
出題老師拿了刑法分則中常見的「實害犯」來當作干擾項:
- (A) 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 強制罪:屬於 【實害犯】。行為人必須已經在客觀上「具體造成」他人做出了沒有義務的事,或是「實際阻礙」了他人行使權利的結果,才算犯罪既遂。
- (B) 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 殺人罪、 (C) 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 傷害罪:這兩個是標準的 【實害犯(結果犯)】。
- 解析:實害犯的意思是「必須要在客觀上發生了真正的損害結果」。殺人罪必須要「有人死掉(發生死亡實害)」、傷害罪必須要「有人受傷(發生受傷實害)」,如果只是有危險而沒有人受傷或死亡,就只能辦未遂犯。
在國家考試的法緒與刑法考題中,犯罪型態的區分只要掌握這三套黃金公式,就能直接秒殺:
- 實體受傷才算數 -> 【實害犯】 -> 條文會寫「殺死人、傷害人、使人受重傷、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如選項 A、B、C)。
- 不看個案、做了就罰 -> 【抽象危險犯】 -> 條文完全不寫致生危險,但法理上認為該行為本身就很危險。例如:酒駕(第 185-3 條不能安全駕駛罪)、縱火燒毀現住建築物(第 173 條)。只要你喝了酒開車,不管你開得多穩、有沒有造成危險,一律直接完工算犯罪。
- 看個案有沒有亮紅燈 -> 【具體危險犯】 -> 條文一定會寫「致生危險」這四個關鍵字(如本題選項 D,以及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生往來危險罪)。
大絕招:
選項只要問你哪一個是「具體危險犯」,眼睛直接在四個選項的法條原文裡進行關鍵字掃描。只要看到誰的條文裡面藏著「致生危險」這四個字,直接無腦選它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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