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正犯與共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B)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 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C)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 其無特定關係之人,減輕其刑
(D)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 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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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6), C(45), D(23), E(0) #400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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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5836
答案:(D)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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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本題主要考刑法第31條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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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C)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 其無特定關係之人,減輕其刑
以下用最簡單的「關係對比法」,幫你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關於「身分犯之正犯與共犯」這個每次考試必考 1 題的經典法條完全掃平:
關鍵:分清楚什麼是「純粹身分犯」、什麼是「不純正身分犯」!
刑法第 31 條是在規範:如果某個犯罪需要特殊的「身分或關係」才能成立(例如:公務員、親屬、醫生、業務),當有身分的人和「沒有身分的人」一起合作犯罪時,法律該怎麼處罰沒有身分的人?
我們直接對照法條原文,來看這四個選項:
  •  (A) 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解析敘述正確。這直接出自《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的定義,沒有任何毛病。
  •  (B)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 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解析敘述正確。這出自《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法律上稱為 【純正身分犯(純粹身分犯)】
    • 意思是說,這個罪名「如果沒有這個身分,根本就不能成立犯罪」(例如:公務員賄賂罪,普通人不可能單獨犯下受賄罪)。
    • 如果普通人去幫忙公務員受賄,因為普通人沒有公務員身分,法律規定:普通人一樣要用受賄罪的正犯或共犯來處罰,但是【得減輕其刑】(因為他不是公務員,可責性低一點點)。
  •  (C)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 其無特定關係之人,減輕其刑
    • 解析:敘述錯誤,這就是答案!【是科以通常之刑,不能直接減輕!】
    • 這考的是《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法律上稱為 【不純正身分犯】
    • 意思是說,這個罪名就算普通人單獨做也算犯罪,只是因為具備特殊身分,會導致刑度「變重、變輕或免除」(例如:殺普通人是普通殺人罪;但如果是殺「自己的爸爸媽媽(直系血親尊親屬)」則會加重其刑)。
    • 如果今天甲(兒子)想殺爸爸,找了普通朋友乙(外人,無特定關係)一起幫忙。朋友乙幫忙殺了甲的爸爸。
    • 對於沒有親屬關係的朋友乙,法律該怎麼罰?難道乙要跟兒子甲一樣被判加重殺人罪,然後再「減輕其刑」嗎?絕對不是!
    • 法律規定,朋友乙沒有親屬關係,那就直接還原,對乙「科以通常之刑」(也就是只用普通殺人罪來罰乙,不加重也不減輕)。選項 (C) 寫「減輕其刑」完全是編出來的法理錯誤。
  •  (D)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 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 解析敘述正確。誠如上述分析,這完全是《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的黃金原文還原,無特定關係之人直接回到普通罪名,科以通常之刑。
「刑法第 31 條」考場秒殺雙重密碼
考試只要考到身分犯與無身分共犯的處罰,請在腦海中直接跑這兩條公式,一秒選出答案:
  1. 公式一:如果因為身分才「成立」犯罪(第 1 項:純正身分犯,如受賄、貪污) -> 無身分者:【仍以正犯共犯論 + 得減輕其刑】
  2. 公式二:如果因為身分致刑有「重輕或免除」(第 2 項:不純正身分犯,如殺直系尊親屬) -> 無身分者:【科以通常之刑】(不加重、不減輕,回歸普通罪)。
大絕招:
選項只要在第 2 項(刑有重輕免除、殺尊親屬案)的語境下,宣稱對無特定關係的人可以「減輕其刑」,100% 都是出題老師故意用第 1 項的尾巴來混淆你的文字陷阱,無腦直接選 (C) 打叉,分數穩穩入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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