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該當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中止未遂?
(A)甲持刀欲殺妻乙,因其妻呼救並逃往鄰家,驚動四鄰,甲遂棄刀向警方自首
(B)甲欲毒殺其父乙,因事蹟敗露,甲乃將藥水倒地
(C)甲欲擄乙以向其父勒贖,惟行至中途未至乙之住處,甲即放棄犯意自行返回住處
(D)甲埋設炸藥欲炸其弟乙,後因不忍而囑託丙拆卸炸藥,乙因此無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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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 C(7), D(60), E(0) #40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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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5850
答案:(D)甲埋設炸藥欲炸其弟乙,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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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565
答案:D 本題考刑法第27條第1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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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1192
答案選 (D)
解析
這是考點是刑法第 27 年第 1 項關於「中止未遂」的成立要件
要拿到這一題的分數,必須完美掌握中止犯的兩大鐵律:「必須已著手」以及「必須因己意(真摯防止結果發生)」。我們直接一一剔除錯誤選項:
逐一選項錯處:
  • (A) 錯誤(外界障礙:障礙未遂)
    • 甲雖然棄刀,但前提是「妻子呼救、逃跑、驚動四鄰」。在客觀經驗上,這屬於阻礙犯罪既遂的通常外部障礙。甲是因為害怕被鄰居抓到才停手,這叫做「不得不中止」,屬於障礙未遂,不是因己意中止。
  • (B) 錯誤(外界障礙:障礙未遂)
    • 關鍵字:「因事蹟敗露」,甲才將藥水倒地。這同樣是受到外在環境的限制與壓力,心理上並非出於自願(非因己意),也是屬於障礙未遂
  • (C) 錯誤(尚未著手:預備階段不適用中止犯)
    • 甲打算擄人勒贖,但「行至中途未至乙之住處」就折返。在實務見解中,擄人勒贖罪的「著手」,必須是已經開始對被害人實施實質的物力支配或逼近其身。
    • 甲此時只是走在路上,連對方的影子都沒看到,僅處於「預備犯」階段。因為還沒有「著手」,所以不具備未遂犯的前提,當然不該當「中止未遂」(註:預備犯只有少數特定法條有減免規定,但不能適用第 27 條的中止未遂)。
  • (D) 正確(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既了未遂之中止)
    • 甲已經埋設炸藥(犯罪行為已實行完畢,屬於既了未遂)。
    • 隨後他「因不忍」(完全出於內心自發的心態轉變,符合因己意),並且「囑託丙拆卸炸藥」,最終成功阻斷了爆炸結果的發生(乙無恙)。
    • 依 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 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甲透過第三人丙來實施防止行為且成功,完全該當中止未遂(既了未遂型態) 
必考精華記法
在國考選擇題中,判斷「因己意中止」還是「外部障礙」,請直接背下黃金名言:
  • 「能為而不欲為」->我明明辦得到,但老子突然不想做了(中止未遂)。
  • 「欲為而不能為」 -> 我很想做下去,但四周環境逼得我做不下去(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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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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