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開車超速撞傷乙後,犯過失傷害罪(A 罪),再立即逃離現場而犯肇事逃逸罪(B 罪),有關 A、B 兩罪之競合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B 兩罪屬想像競合,從重罪處斷
(B) B 罪為 A 罪之與罰後行為
(C) A 罪為 B 罪之與罰前行為
(D) A、B 兩罪屬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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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9), C(3), D(119), E(0) #4002254

詳解 (共 5 筆)

#7475856
答案:(D)A、B 兩罪屬數罪併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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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568
答案:D 這題要抓住一個核心: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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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1208
答案選 (D)。
解析
這題是刑法總則關於「罪數論(競合論)」在實務應用中出題率最高、全台灣法律考生都必須刻在腦海裡的經典大考點!考點在於判斷超速撞人(過失傷害)與撞人後逃跑(肇事逃逸)這兩個行為,在法律上到底要算一條罪還是分開處罰。
只要用「行為不相同、法益不相同」的兩步分析法,3 秒鐘就能劃記答案:
關鍵步驟 1:看「行為」是不是同一個?
  • A 罪(過失傷害):是甲「開車超速」的駕駛行為。
  • B 罪(肇事逃逸):是甲撞人停下後,又「踩油門逃離現場」的離去行為。
  • 在時間與空間上,這明顯是分開的兩個獨立行為(先開車撞到,隨後才決定逃跑),而不是同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條罪。既然是兩個行為,就絕對不可能是「想像競合(一行為犯數罪)」。
  • 看到這裡,選項 (A) 直接淘汰!
關鍵步驟 2:看「肇事逃逸」是不是被傷害罪吸收的行為?
  • 很多同學會誤選 (B) 或 (C),以為逃跑是撞人後的自然延伸(與罰後行為)。這是極大的觀念錯誤!
  • 與罰後行為(不罰之後行為)的前提是:後面的行為沒有侵害新的法益。例如:偷了別人的皮包(竊盜罪)之後,把皮包拿去燒掉(毀損罪),燒皮包的行為就是與罰後行為,不另論罪。
  • 但本題中:
    • 過失傷害罪侵害的是乙的「身體健康法益」。
    • 肇事逃逸罪(刑法第 185-4 條)保護的是「公共安全法益」與「被害人的及時救助權(生命安全)」。
  • 逃跑行為侵害了全新的法益,法律必須獨立處罰,不能被前方的傷害罪吸收,也不可能算作與罰前行為。
  • 看到這裡,選項 (B) 和 (C) 雙雙淘汰!
 實務與學說定論
最高法院歷來有著極其明確且一致的見解:過失傷害罪與肇事逃逸罪,兩者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兩個獨立行為),且侵害法益不同,依法應予「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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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6566
答:(D) 過失傷害罪保護被害人之身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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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841

答案是 (D) A、B 兩罪屬數罪併罰。

這題關鍵在於: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是兩個不同的行為、保護法益也不同。

先看行為順序

甲:

① 超速撞傷乙
→ 成立過失傷害罪(A罪)

② 撞傷後立即逃離現場
→ 成立肇事逃逸罪(B罪)

這是前後兩個不同的行為。

⸻

為什麼不是想像競合?❌

想像競合(刑法第55條)是:

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

例如一個開槍行為同時造成不同法益侵害。

但本題:

撞傷乙 ≠ 逃離現場

「撞傷」與「逃逸」是兩個不同的行為。

所以不是想像競合。

⸻

為什麼不是與罰前、後行為?❌

這兩個罪並不是:

一個犯罪是另一個犯罪當然包含、吸收的行為。

肇事逃逸罪保護的是交通事故後救護、停留及協助處理事故等公共交通安全及被害人利益;過失傷害罪則主要是保護身體法益。

因此兩罪可以分別成立。

⸻

所以是數罪併罰 ✅

刑法第5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本題:

撞傷 → A過失傷害
逃離 → B肇事逃逸

? 兩個獨立行為、兩個犯罪 → 數罪併罰

所以答案:

✅ D

? 記憶:

先撞傷,再逃跑 → 「傷害」+「逃逸」是兩罪,原則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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