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唆使乙傷害丙,乙果真故意傷害丙。甲誤認乙具有一般的智識能力,但乙實際上因精神障礙而為欠 缺責任能力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過失傷害罪
(B)甲成立傷害罪之間接正犯
(C)甲成立教唆傷害罪
(D)雖然甲成立傷害未遂之間接正犯,但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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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0), C(80), D(9), E(0) #4002249

詳解 (共 3 筆)

#7478558
答案:C 這題的關鍵是題目特別寫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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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1168
解析
這題是刑法總則中最著名的「工具資格錯誤」(又稱被利用者資格錯誤),解題核心在於刑法第 38 條以下關於「主觀故意」與「正犯支配」的嚴格要求。只要看懂一個關鍵點,就能立刻認同 (C) 才是官方要的答案:
關鍵步驟:看「甲」主觀上到底有沒有「正犯故意」?
  • 題目設定:甲「誤認」乙具有一般智識能力(以為乙是正常人)。
  • 主觀心態:這意味著甲在主觀上,壓根沒有想要支配乙、把乙當作傀儡或工具的意思。他只想做一個隱身幕後的「教唆犯」,由乙自己去承擔犯罪的決定。
  • 官方與主流實務見解(所知與所犯交集):
    • 主觀上:甲只有「教唆故意」(想當共犯)。
    • 客觀上:乙沒責任能力,甲在客觀上看似形成了「間接正犯」(支配工具)。
    • 由於刑法處罰故意犯必須「主客觀一致」,甲既然主觀上毫無正犯故意(支配故意),就絕對不能強行定他「間接正犯」的罪名(因為間接正犯也是正犯,必須具備正犯的支配故意)。
    • 根據「所知與所犯」的重疊範圍,甲主觀上想當教唆犯,客觀上也有促成傷害丙的結果,兩者在「教唆犯」的範圍內達成完全交集。因此,依甲主觀所知的惡性,論以教唆傷害罪。
重點筆記:兩大經典錯誤對比
為了避免下次再被考選部突襲,這兩個相反的「工具錯誤」一定要一起記:
類型 甲主觀想法 乙實際身分 考選部官方答案(標準答案) 核心理由
本題(工具認識錯誤) 以為是正常人(想當教唆犯) 其實是精神障礙(欠缺責任能力) (C) 成立教唆犯 甲沒有正犯故意,不可論以間接正犯,取其主客觀交集論教唆犯。
相反情形(誤用正常人) 以為是精神障礙(想當間接正犯) 其實是正常人(有責任能力) 成立間接正犯未遂(或依各學說教唆犯) 甲主觀上有正犯支配故意,但客觀上工具不受支配,屬於正犯的未遂型態。
核心結論
只要題目出現:「某甲誤以為對方是正常人而加以教唆,但對方其實是無責任能力人」 免懷疑,答案一律選「教唆犯」! 因為甲根本沒有當正犯的壞心思(缺乏正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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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846

(A) 甲成立過失傷害罪 ❌

錯。

甲是故意唆使乙傷害丙,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並不是因疏忽而造成丙受傷。

所以不可能因為乙欠缺責任能力,就把甲的行為變成過失傷害。

甲的主觀狀態是故意,不是過失。

⸻

(B) 甲成立傷害罪之間接正犯 ❌

乍看很像,但錯在甲的主觀認知。

間接正犯通常是:

行為人利用欠缺故意、責任能力等有缺陷之人作為犯罪工具。

例如:

甲知道乙是無責任能力人 → 利用乙去傷害丙
→ 甲成立傷害罪的間接正犯。

但本題:

甲誤認乙具有一般智識能力

也就是甲認為:

「乙是正常人,我只是叫他去傷害丙。」

因此甲沒有「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作為工具」的認知。

所以不能直接論間接正犯。

⸻

(C) 甲成立教唆傷害罪 ✅

這是正確答案。

刑法第29條第1項: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本題:

甲唆使乙傷害丙
↓
乙確實故意傷害丙

雖然乙因精神障礙而欠缺責任能力,但這不代表乙沒有實施違法的傷害行為。

採限制從屬性:

共犯只需要從屬於正犯的「構成要件該當+違法」行為,不要求正犯具有責任能力。

因此:

乙:實施故意傷害行為,但因欠缺責任能力而不負刑責

甲:故意教唆乙實施傷害行為 → 成立教唆犯

所以 C正確。

⸻

(D) 雖然甲成立傷害未遂之間接正犯,但不罰 ❌

錯。

這個選項是建立在「甲成立間接正犯」的前提上,但本題甲主觀上是以為自己在教唆正常人。

既然採限制從屬性,甲可以成立教唆犯,而不是題目所說的間接正犯未遂。

而且乙已經:

果真故意傷害丙

所以傷害行為已經實行完成,不是這裡所要討論的間接正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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