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屬「原因自由行為」?
(A)反射動作
(B)情緒衝動下之舉止
(C)間接強制下之舉止
(D)故意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下之舉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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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 C(0), D(74), E(0) #4002239
統計: A(11), B(4), C(0), D(74), E(0) #4002239
詳解 (共 4 筆)
#7490693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D) 故意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下之舉止。
以下用最白話、最常考的刑法總則「原因自由行為」核心觀念,幫你秒殺這題:
關鍵:把法學文言文翻譯成「借酒裝瘋」邏輯!
「原因自由行為」(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在刑法總則中是一個超級大熱門考點。我們用最親切的白話來拆解這個名詞:
- 字面意思:你在做出犯罪行為的「那一刻」雖然瘋了或醉了(不清醒),但是導致你瘋掉或醉掉的「原因」,是你當初在神智清醒、享有完全自由的時候,自己故意或過失造成的。
- 經典生活例子(借酒裝瘋):
甲平時討厭乙,想殺乙又怕坐牢。於是甲故意買了一整瓶高粱酒把自己灌到爛醉、神智不清(故意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再藉著酒勁拿起刀子把乙砍死。
當甲在法庭上辯稱:「我砍人時已經醉到不省人事了(無責任能力),依法應該免刑!」
法官就會拿出「原因自由行為」的天條直接打臉他:「你砍人時雖然醉了,但你是『故意把自己灌醉』來壯膽殺人的,所以你依然要負完整的殺人罪責,一律不准減刑!」
對照選項,(D) 故意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下之舉止 完美契合了原因自由行為的定義。
其他錯誤選項解析(釐清「行為」與「責任」的界線)
出題老師拿了一些在刑法上完全不同層次的概念來當作干擾捕鼠夾:
- (A) 反射動作
- 解析:在刑法上,反射動作(例如:醫生拿小槌子敲你的膝蓋,你的腳突然彈起來踢到人、或者是手被燙到不自主地往後縮甩碎古董)「完全不屬於刑法上的『行為』」!因為這完全沒有經過大腦意識的控制。既然連行為都稱不上,就根本不需要討論到原因自由行為或責任能力的層次。
- (B) 情緒衝動下之舉止
- 解析:人在生氣、情緒激動(如抓姦在床、行車糾紛)時動手打人,雖然很衝動,但此時他大腦的辨識與控制能力並沒有完全消失,他依然具備「完全責任能力」,這只是普通的故意犯罪,不是原因自由行為。
- (C) 間接強制下之舉止
- 解析:這是指受到他人的威脅、逼迫而不得不做出某種舉止(例如:被壞人拿槍抵著頭,強迫你簽字)。這在刑法上屬於意志受到壓制,通常是在討論「違法性(緊急避難)」或「罪責(期待可能性)」的免除,跟自己把自己弄瘋、弄醉的原因自由行為完全無關。
「原因自由行為」考場秒殺筆記
只要在題目或選項中看到「原因自由行為」,請在心裡直接啟動這組黃金連連看:
【原因自由行為】 = 【自陷無責任能力】 = 【喝酒壯膽殺人/借酒裝瘋】
現行《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明確規定,只要是原因自由行為,【一律不適用】前兩項免刑或減刑的規定,進了法庭依然要被當成正常人一樣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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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660
7 下列何者屬「原因自由行為」?
(A) 反射動作 (非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
(B) 情緒衝動下之舉止
(C) 間接強制下之舉止
(D) 故意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下之舉止 (§19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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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I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II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III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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