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曾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定為違憲?
(A)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
(B)土地徵收條例未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至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C)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將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提高為 12%至 18%
(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汽車駕駛人於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時,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之行為,處以罰鍰
統計: A(2102), B(5114), C(1736), D(202), E(0) #3184813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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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747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57條第1項規定,對於私人土地遭到公路等設施穿越,但尚未達到不能為相當使用程度的情形,土地所有權人無從依其規定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屬法律規範不足,與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1年內修法。
A
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略以
係督促人民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稅捐義務之手段,尚難認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
B
釋字747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57條第1項規定,對於私人土地遭到公路等設施穿越,但尚未達到不能為相當使用程度的情形,土地所有權人無從依其規定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屬法律規範不足,與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1年內修法。
C
釋字78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2項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工作權之保障,亦未牴觸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2同法第4條第6款、第39條第2項規定,與憲法保障服公職權、生存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3同法第4條第4款、第5款、第18條第2款、第3款、第36條、第37條、第38條及第39條第1項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D
釋字780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同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54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67條之1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及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有第54條規定之情形。」均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工作權、財產權,及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
釋字746➡️稅款加利息✅滯納金加利息❌
釋字第746號解釋【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
- (B) 曾被認定違憲(正解): 過去《土地徵收條例》沒有規定公路、捷運等建設從地底下穿越時,如果對地主造成了遠超過他應忍受的負擔(例如導致土地無法蓋樓),地主該怎麼辦。大法官認為這對地主財產權保障不足,因此認定違憲,要求相關單位修法(詳見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 [1]
- (A) 合憲: 納稅逾期本來就該罰。大法官認為,逾期繳稅加徵「滯納金」是為了督促人民守法,作法是合理的,並沒有違憲。不過,如果因為滯納金沒繳,還要另外再加計「滯納利息」,這點就被大法官認定違憲了(詳見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
- (C) 合憲: 為了避免退撫基金破產,政府調高了公務員退撫基金的提撥率(即共同撥繳費用基準)。大法官認為這沒有違反不溯及既往,也沒有侵害公務員的財產權與工作權,因此是合憲的(詳見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