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5 號解釋意旨,財政部所作釋示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部分,係違反下列何者?
(A)明確性原則
(B)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C)租稅法定原則
(D)平等原則
(A)明確性原則
(B)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C)租稅法定原則
(D)平等原則
統計: A(1597), B(999), C(5352), D(1135), E(0) #3184815
詳解 (共 10 筆)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J705【捐贈土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案】: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第0九三0四五一四三二號、第0九四0四五000七0號、第0九五0四五0七六八0號、第0九六0四五0四八五0號、第0九七0四五一0五三0號令,所釋示之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部分,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援用。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86 來源憲法法庭網址
一、背景說明
本題出自 司法院釋字第705號(民國100年12月23日)。
這號解釋主要針對:
「財政部就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中,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計算標準的釋示,是否符合租稅法定主義。」
⚖️ 二、釋字第705號重點內容
憲法第19條規定: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因此租稅的課稅主體、客體、稅基、稅率及減免條件等,
都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得由行政機關任意以命令或函釋變更。
但財政部當時的做法是:
-
以釋示或函令決定哪些捐贈可以列舉扣除、
-
又用「依財政部核定標準認定」、「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等不明確字眼,
-
實際上讓行政機關自行決定稅額計算標準。
這等於把法律應該規定的內容交由行政機關裁量,侵犯了租稅法律保留原則(租稅法定原則)。
三、釋字705號主文重點
財政部所作釋示部分,關於以行政機關核定方式影響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認定,
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定原則。
✅ 四、選項分析
(A) 明確性原則 ❌
雖然有涉及不明確,但重點在「法律保留」而非文字明確性。
(B)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
與本案無關,該原則多用於行政管制與給付之間的不當條件。
(C) 租稅法定原則 ✅
重點在行政機關以命令或函示決定稅負事項,違反憲法第19條。
(D) 平等原則 ❌
此案並非針對納稅人間待遇不平等問題。
✅ 答案:C 租稅法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