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關於全國不分區立委選舉,若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5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可能與下列何選舉原則發生衝突?
(A)普通
(B)平等
(C)直接
(D)無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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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1509), C(173), D(31), E(0) #3516769
統計: A(155), B(1509), C(173), D(31), E(0) #3516769
詳解 (共 4 筆)
#7281723
釋字第721號:⋯至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關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係依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而制定,內容相同,自無違憲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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