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規定或措施,不涉及人民言論自由之干預?
(A)監獄長官以X光儀器檢查受刑人書信 (含包裹) 之內容物,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
(B)政府對於街頭藝人之活動是否適合於指定公共空間表演,加以無關表意內容之審查
(C)法律規定禁止菸品業者以品嘗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促銷菸品
(D)法律規定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頻率,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違反者並施以刑事處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96), B(235), C(348), D(409), E(0) #3516770
統計: A(1396), B(235), C(348), D(409), E(0) #3516770
詳解 (共 7 筆)
#7302101
答案為 (A)。
這題考的是「言論自由」與「其他基本權利(如隱私權、財產權)」的界限。根據大法官的解釋,(A) 選項屬於對秘密通訊自由或隱私權的限制,而非言論自由的干預。
ㅤㅤ
✅ 正確選項:(A)
- 理由: 根據 釋字第 756 號 解釋。
- 白話解釋: 監獄長官用 X 光檢查書信是否有夾帶違禁品(如毒品、刀片),這只是在檢查「東西」,並沒有去看或審查信件裡的「話語內容」。這種行為涉及的是受刑人的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而不是干預他「說話的自由」(言論自由)。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 錯誤選項拆解(這些都涉及言論自由的干預)
- (B) 涉及言論自由:
- 理由: 根據 釋字第 806 號。
- 白話解釋: 街頭藝人的表演(如唱歌、行動藝術)本身就是一種「表意行為」。政府審查他們能不能在公共空間表演,雖然是為了管理場地,但本質上限制了他們表達藝術的機會,因此屬於對言論(藝術表現)自由的干預。
- (C) 涉及言論自由:
- 理由: 根據 釋字第 577 號。
- 白話解釋: 商業廣告和促銷活動被視為「商業言論」。法律禁止菸商舉辦活動促銷,就是限制了菸商傳遞商品資訊的權利,這屬於對商業言論自由的限制(雖然為了公眾健康,這種限制通常是被允許的)。
- (D) 涉及言論自由:
關鍵區分: 判斷是否涉及言論自由,要看該規定是否限制了「內容傳達」或「意見表達」。(A) 只是單純的安檢,不看內容,所以不涉及言論自由。
23
0
#676569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規定或措施, 不涉及人民言論自由之干預?
(A) 監獄長官以X光儀器檢查受刑人書信(含包裹) 之內容物,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
(B) 政府對於街頭藝人之活動是否適合於指定公共空間表演,加以無關表意內容之審查
(C) 法律規定禁止菸品業者以品嘗會、演唱會、 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促銷菸品
(D) 法律規定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頻率,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違反者並施以刑事處罰
關於A選項為何錯誤?
釋字756的解釋
監獄長官對受刑人書信的「檢查」主要目的是確認書信內有無夾帶違禁品,這是一個正當的目的。
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 然而,監獄中的受刑人因其受監禁的特殊環境,其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此類型的檢查行為,若是在合理的範圍內,例如以書信外觀或儀器檢查,以達成防止違禁品流入的行政管理目的,則不違背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的意旨。
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 然而,監獄中的受刑人因其受監禁的特殊環境,其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此類型的檢查行為,若是在合理的範圍內,例如以書信外觀或儀器檢查,以達成防止違禁品流入的行政管理目的,則不違背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的意旨。
大法官解釋指出,若對書信進行一概的閱讀,則已對受刑人的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限制。
9
0
#7286007
釋字第756號
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其中檢查書信部分,旨在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於所採取之檢查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之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其中閱讀書信部分,未區分書信種類,亦未斟酌個案情形,一概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之內容,顯已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之限制,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至其中刪除書信內容部分,應以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者為限,並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本,俟受刑人出獄時發還之,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其中檢查書信部分,旨在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於所採取之檢查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之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其中閱讀書信部分,未區分書信種類,亦未斟酌個案情形,一概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之內容,顯已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之限制,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至其中刪除書信內容部分,應以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者為限,並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本,俟受刑人出獄時發還之,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4
0
#7466749
題目目的:找出釋字沒有討論到言論自由的
(A) 監獄長官以X光儀器檢查受刑人書信 (含包裹) 之內容物,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
釋字756理由書第六段:
系爭規定一明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稱「檢閱」一詞,包括檢查及閱讀,係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相對人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其中檢查旨在使監獄長官知悉書信(含包裹)之內容物,以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並不當然影響通訊內容之秘密性,其目的尚屬正當。如其所採取之檢查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例如開拆後檢查內容物之外觀或以儀器檢查),即未逾越憲法第23條之必要程度,與憲法第12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
(B) 政府對於街頭藝人之活動是否適合於指定公共空間表演,加以無關表意內容之審查
釋字806理由書第十五段:
又系爭規定一、二及三對涉及是否適合於指定公共空間表演等無關表意內容限制加以審查部分,並未夾帶意圖壓抑表意內容之隱藏目的,其對表意內容僅生附帶限制,且仍留給申請人有足以展示其表演能力與示範表演內容之充分機會,與比例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
(C) 法律規定禁止菸品業者以品嘗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促銷菸品
釋字794理由書第十三段:
系爭規定三明文禁止任何人(包括菸品業者)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之宣傳方式,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已涉及對菸品業者發表商業言論自由之限制。
(D) 法律規定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頻率,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違反者並施以刑事處罰
釋字678理由書第二三段:
2. 無線電波頻率屬於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為避免無線電波頻率之使用互相干擾、確保頻率和諧使用之效率,以維護使用電波之秩序及公共資源,增進重要之公共利益,政府自應妥慎管理。立法機關衡酌上情,乃於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頻率,採行事前許可制,其立法目的尚屬正當。上開規定固限制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頻率之通訊傳播自由,惟為保障合法使用者之權益,防範發生妨害性干擾,並維護無線電波使用秩序及無線電通信安全(聯合國所屬國際電信聯合會-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之無線電規則-Radio Regulations第十八條,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第一百零九條參照)。兩相權衡,該條項規定之限制手段自有必要,且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與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違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
3. 為貫徹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採行事前許可制,對未經核准而擅自使用無線電波頻率者,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係立法者衡酌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之行為,違反證照制度,為維護無線電波使用秩序,俾澈底有效取締非法使用電波行為(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八卷第三十七期第二四八頁參照),認為採取行政罰之手段,不足以達成立法目的,乃規定以刑罰為管制手段,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至電信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於犯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罪者,其使用之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旨在防範取締之後,再以相同工具易地反覆非法使用,具有預防再犯之作用,且無線電臺發射電波頻率所使用之無線電發射機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係屬管制物品,不得任意持有、使用(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參照)。是上開第六十條有關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沒收規定,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均無違背。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