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實質平等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 7 條所定平等權,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並不限制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 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B)為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始得為之
(C)憲法增修條文中「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之規定,乃來自人格尊嚴之維護等憲法理念
(D)是否符合「實質平等」之判斷,應視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實質關聯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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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 B(457), C(403), D(605), E(0) #3563228
統計: A(366), B(457), C(403), D(605), E(0) #3563228
詳解 (共 7 筆)
#7019454
(D) 不一定要實質關聯,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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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94號:
法規範所為差別待遇,是否符合平等保障之要求,應視該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
法規範所為差別待遇,是否符合平等保障之要求,應視該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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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890
(D) 是否符合「實質平等」之判斷,應視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實質關聯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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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平等之判斷,有3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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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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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879
(B) 為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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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600
此敘述最大的錯誤在於「以偏概全」。大法官在審查一項法律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時,會根據差別待遇所使用的「分類標準」以及所涉及的「權利重要性」,採取不同嚴格程度的審查標準。主要可分為三種:
寬鬆審查(合理審查):
適用情況: 一般的社會、經濟政策等事項。
判斷標準: 差別待遇的目的須為「正當」,且所採取的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僅需存有「合理關聯」即可。
中度審查(加強審查):
適用情況: 當分類標準涉及重要的個人特徵,如「性別」、「身心障礙」等(可疑分類)。
判斷標準: 差別待遇的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且所採取的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必須存有「實質關聯性」。
嚴格審查:
適用情況: 當分類標準涉及「種族」、「宗教」等(核心可疑分類),或差別待遇已影響人民的「基本權利」時。
判斷標準: 差別待遇的目的須為追求「重大公共利益」,且手段必須是達成目的所「必要」的(即最小侵害手段)。
由上可知,「實質關聯性」只是中度審查的判斷標準,主要用於性別等議題。
若案件涉及的是一般經濟事項,則採較寬鬆的「合理關聯」標準;若涉及種族或基本權核心,則採最嚴格的「必要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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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693
(D)是否符合「實質平等」之判斷,應視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實質關聯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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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94號【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活動案】節錄摘要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法規範所為差別待遇,是否符合平等保障之要求,應視該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第722號、第745號、第750號及第791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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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範如以種族、性別、性傾向等為分類,因此等分類往往涉及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或屬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者,或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且為政治上之弱勢,本院對於此等分類,應加強審查,而適用嚴格或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本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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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法規範所採取之分類如非上述分類,且其差別待遇並不涉及攸關個人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基本權利,本院自得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如其立法目的係為追求正當公共利益,且其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即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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