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駕駛 A 汽車,與乙所騎之 B 機車擦撞,乙受傷,A 汽車及 B 機車均有損傷。當下甲為求避免酒測 及儘速離開,立即口頭答應賠償乙新臺幣(下同)8 萬元,並先支付 1 萬元,雙方放棄對對方的其餘 權利。數日後,甲反悔不願付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向乙要求賠償 A 汽車的修理費用
(B)乙僅得向甲要求支付餘款 7 萬元
(C)甲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該和解
(D)甲、乙間的和解契約因欠缺書面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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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9), B(728), C(101), D(345), E(0) #3563260
統計: A(299), B(728), C(101), D(345), E(0) #3563260
詳解 (共 6 筆)
#7258881
(A) 甲得向乙要求賠償 A 汽車的修理費用→雙方於車禍當下放棄對對方的其餘權利,口頭允諾即生效,事後不得反悔
(C) 甲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該和解→口頭允諾即生效,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撤銷該和解
(D) 甲、乙間的和解契約因欠缺書面而無效→和解契約為不要式契約,口頭允諾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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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1208
民法§736:和解之定義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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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37:和解之效力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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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38:和解之撤銷~和解與錯誤之關係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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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已放棄修理汽車的費用。
B:正確。
C:錯誤不是和解得撤銷之理由。
D:民法並未特別規定和解的形式,故和解為不要式行為,不以書面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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