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被告涉犯搶奪罪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辯護人主張被告因精神障礙有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法 院一方面同意將被告送精神鑑定,另一方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經詢問後辯護人亦無其他意 見,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之處理是否合法?
(A)合法。法院既已同意送鑑定,已顧及被告之抗辯,辯護人亦無意見,對被告防禦權並無危害。若案 件已臻明確,應容許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B)合法。實務上之鑑定多半採機關鑑定,即鑑定人不會出庭接受交互詰問,因此認定罪責之精神鑑定 與簡式審判程序並無衝突
(C)不合法。辯護人之抗辯若與被告本人相矛盾,應以被告本人之意思為準,此時法院既裁定行簡式審 判程序,即不得再送精神鑑定
(D)不合法。簡式審判程序以被告為有罪陳述為前提,若被告主張有阻卻罪責事由,即不得改採簡式審 判程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3), B(37), C(30), D(442), E(0) #3506042
統計: A(113), B(37), C(30), D(442), E(0) #3506042
詳解 (共 6 筆)
#7457070
實務上法官會問當事人是否認罪
如果當事人認罪且符合要件者會當庭改簡式
但是法官最怕當事人承認犯罪事實卻抗辯自己是正當防衛或神智不清
一般民眾也搞不清楚承認事實跟承認犯罪的差別
如果又不符合法扶資格而沒有律師就可以看法官跟被告鬼打牆十分鐘
ㅤㅤ
法:你承認有罪嗎
被:我承認有打他,但我是正當防衛
法:所以你不承認嗎?
被:我承認阿,但我是正當防衛阿
(循環....
0
0
#7448729
-
考點:簡式審判程序之法定限制要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
各選項詳解:
-
(A)、(B) 錯誤:簡式審判程序之核心法理,在於案件必須具備「明朗性」,即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成立要件毫無爭執、完全認罪。
-
(C) 錯誤:辯護人與被告本人的訴訟行為若有矛盾,通常雖以被告明示意思為準,但本題核心在於程序的合法性變更,非單純意思矛盾之定奪。
-
(D) 不合法(本題答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前提,必須是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且該有罪認罪在法律評價上必須是「毫無爭執」。本題中辯護人既然已明確主張被告因精神障礙而可能具備「阻卻責任事由(不罰或減輕)」,這等同於對於犯罪成立要件中的「罪責要素」存有實質重大爭執。既然案件仍有待透過精神鑑定來釐清罪責有無,即不具備簡式審判程序之法定要件,法院強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程序重大不合法。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