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憲法上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格權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
(B)人格權與人性尊嚴的維護關係密切
(C)人格權的保障包含未來世代之人格發展
(D)人格權受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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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63), C(1777), D(279), E(0) #3705441
統計: A(44), B(63), C(1777), D(279), E(0) #3705441
詳解 (共 7 筆)
#7279125
釋字689理由書節錄: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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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161
(A) 正確: 根據釋字第 603 號等解釋,人格權是為了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的權利。
(B) 正確: 人格權與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第 22 條所保障的「人性尊嚴」關係極為密切,是保障個人作為權利主體的核心。
(C) 錯誤: 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原則上是以**「現存的自然人」為對象。雖然環境權或永續發展概念會提到「未來世代」,但目前的憲法解釋與裁判定案中,並沒有將「未來世代的人格發展」納入現行憲法第 22 條人格權的保障範圍內**。
(D) 正確: 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這條是所謂的「概括權利」,人格權、隱私權等未明文列舉的權利,都是透過這一條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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