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不屬於憲法應考試服公職權之範圍?
(A)公平參與競試
(B)身分之保障
(C)依法令晉敘陞遷
(D)非經當事人同意,上級機關不得任意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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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11), C(99), D(1072), E(0) #3961162
統計: A(21), B(111), C(99), D(1072), E(0) #3961162
詳解 (共 5 筆)
#7512161
正確答案為 (D) 非經當事人同意,上級機關不得任意調任。
超白話解說與實務觀念
這題考的是憲法第 18 條規定的「應考試服公職權」。用最生活化的方式來說,就是「國家保障你公平考公務員、當上公務員後安穩工作、依法升官」的權利。
為什麼 (D) 不屬於這項權利範圍?
- 白話解說:公務員雖然有身分保障,但並不代表享有「絕對不能被調動」的特權。
- 機關的調任權:政府機關為了整體業務運作、人事調配或適才適所,本來就擁有合法的「人事調動權(長官的指揮管理權)」。只要長官的調動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法令(例如:職等相當、職系專長符合、沒有惡意降職),就算公務員本人不同意,上級機關依法還是可以將他調職。因此,憲法並沒有保障「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任意調任」這種權利。
其他正確選項解析(皆屬於憲法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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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公平參與競試:
- 白話:每個人都有公平參加國家考試的權利,國家不能隨便設下不合理的限制(例如以前曾限制某些類科女性不能考,被宣告違憲)。
- (B) 身分之保障:
- 白話:只要你合法當上公務員,國家不能在沒有法定原因(如犯法、重大違失)且未經過法定程序(如懲戒委員會審理)的情況下,隨便開除你(免職)或讓你停職(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
- (C) 依法令晉敘陞遷:
- 白話:公務員進去之後,如果年資到了、考績好了,應該享有依法升官、調高薪水階級(晉敘陞遷)的公平機會,這也是服公職權保障的重要內容(司法院釋字第 611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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