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以販售水果為業,在市場攤位上豎立牌告,標示「香蕉每斤三十元」。甲之標價舉動,其法律性質為何?
(A)意思表示
(B)意思通知
(C)觀念通知
(D)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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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6), B(208), C(63), D(69), E(0) #799862

詳解 (共 4 筆)

#1076814
1.意思通知: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期望的行為。對於法定代理人的催告(民八○)、對要約的拒絕(民一五五)等,如之催告或請求等屬之。

2.觀念通知:乃表示人表示對一定事實的觀念或認識。召集社員總會的通知(民五一)、債權讓與的通知(民二九七)等,如之召集屬之。

3.感情表示: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感情的行為。夫妻一方的宥恕(民一○五三)、對被繼承人的宥恕(民一一四五)等,如之原諒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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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196
意思通知即準法律行為例如如中斷時效進行之請求、對於是否行使承認權等之催告
 
意思表示即法律行為例如 單獨、契約、共同
 
很好分辨的方法是意思「一表示」就成立法律行為了,意思「通知」沒有馬上成立法律行為,是只是先手、預備、前一步。
那觀念通知和意思通知差在那裡?二者皆是準法律之一
 
觀念通知:即表意人表示對事實觀念之通知,如:社團召社員總會之通知、債權讓與之通知、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之通知
 
意思通知:即表意人雖非直接意欲發生法律關係,但已意識到某種法律效果,因之為表意行為,作為效果發生之準備;既表意人表示一定期望之行為,拒絕要約、社員召集總會之請求
 
一、觀念通知 一定會加上「通知」二字,意思通知較多元如「請求」、「催告」、「拒絕」
 
二、觀念通知與意思通知可用「社員總會召集」來區分,一個是未開請開,一個是要開將開。觀念是叫你來,意思是請你開。
 
       觀念是過去式或未來式,意思是期許式或否定式
http://pilikang.pixnet.net/blog/post/42268672-%E6%B0%91%E6%B3%95%3A%E8%A7%80%E5%BF%B5%E9%80%9A%E7%9F%A5vs%E6%84%8F%E6%80%9D%E9%80%9A%E7%9F%A5vs%E6%84%8F%E6%80%9D%E8%A1%A8%E7%A4%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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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1327

民法第 154 條

①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n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n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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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462
  • 意思表示的定義:指表意人將其內心企圖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效果意思,外部表現於顯著行為。
  • 要約的性質:在市場攤位上標示「香蕉每斤三十元」,屬於具體明確的交易條件。根據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而「要約」在法律性質上,就是一種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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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不正確?
  • (B) 意思通知:屬於「準法律行為」,指表意人表示一定願望、要求或拒絕的意思,但法律效果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依表意人內心意思決定(例如:催告、拒絕受領)。
  • (C) 觀念通知:亦屬「準法律行為」,僅單純表達對某種客觀事實或想法的知悉與告知,不含有任何法律效果的意思(例如:債權讓與的通知、召集股東會的通知)。
  • (D) 事實行為:指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發生法律效果的意思,單純因客觀上完成了特定事實,進而直接由法律規定產生特定效果的行為(例如:無主物先占、埋藏物發見、遺失物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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