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客觀歸責理論中之信賴原則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若得主張信賴原則,就欠缺期待可能性
(B)甲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仍得信賴他車會閃避
(C)甲依道路交通規則駕駛汽車,雖見路人違規穿越道路,仍未減速而碰撞該路人,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D)主治醫師甲任由護理師獨自執行醫療行為,針對護理師的醫療過失,基於醫療分工原則,甲仍得主張信 賴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5), B(69), C(2266), D(326), E(0) #3524917

詳解 (共 7 筆)

#6616240
信賴原則(客觀歸責理論)重點 概念信...
(共 68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2
0
#7265045
有關客觀歸責理論中信賴原則的敘述,選項 (C) 甲依道路交通規則駕駛汽車,雖見路人違規穿越道路,仍未減速而碰撞該路人,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是正確的,因為行為人的違規行為(未減速)已提高了風險,使自己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因此不能再信賴他人會遵守交通規則,這符合信賴原則排除的例外情況。 
選項分析:
  • (A) 若得主張信賴原則,就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正確。信賴原則是「客觀歸責」理論的一部分,用來判斷行為是否應被歸責;而期待可能性是判斷「罪責」的標準,兩者判斷階段不同,但信賴原則的成立確實能排除期待可能性,這點有其道理,但題目問的是敘述是否正確,而 (C) 描述的例外情況更為精確。
  • (B) 甲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仍得信賴他車會閃避:不正確。甲的違規行為(跨越雙黃線逆向)已製造了高度危險,此時不能再信賴他車會為其違規行為留出空間,風險已超出一般社會容許範圍。
  • (C) 甲依道路交通規則駕駛汽車,雖見路人違規穿越道路,仍未減速而碰撞該路人,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正確。甲雖然遵守了部分規則(依交通規則駕駛),但見到有人違規穿越時未減速,此「未減速」行為已違反注意義務,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路人被撞的風險),因此不能再以「信賴原則」主張無過失。
  • (D) 主治醫師甲任由護理師獨自執行醫療行為,針對護理師的醫療過失,基於醫療分工原則,甲仍得主張信賴原則:不正確。醫療分工原則是有限度的,主治醫師對下級醫護人員的行為有監督責任,甲若任由護理師獨自執行危險醫療行為,其自身已違反監督義務,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21
0
#7324708
期待可能性:
對於某一行為,欲認定行為人之刑事責任,必須一般社會對於該行為人能期待其不為該犯罪行為,而為其他適法行為之情形;亦即能期待該行為人不為犯罪行為,而該行為人竟違反期待而為犯罪行為者,即發生刑事責任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ㅤㅤ
信賴原則
刑法上的信賴原則,係運用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從事風險行為的危險分配規則,當行為人從事社會分工活動時,雖然其行為本質上為製造風險的行為,但如果其行為合乎規則,即可合理信賴他人也會同樣地遵守分工規則,以使社會活動順暢進行。
(來源:元照出版
ㅤㅤ
A:主張信賴原則,就是相信他人不會有犯罪行為,有期待可能性的適用。
B:自己的行為違反規則,就不能主張信賴原則,相信對方不會撞上來。
C:正確。即使對方有違規行為,自己卻沒有盡到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仍不能完全免除責任。
D:有義務制止違規行為卻不制止,其消極行為本身也不合規則。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16
0
#7324756

這題在考 客觀歸責理論中的「信賴原則」,核心就是:
? 在自己遵守規範的前提下,可以信賴他人也會守規則
? 但「自己違規」或「明知他人違規」時,就不能主張
我們一個一個看:
(A)
❌ 錯
信賴原則是「客觀歸責」的判斷問題
? 不是「期待可能性」(那是責任層次)
→ 兩個概念不同層次,不能混用
(B)
❌ 錯
甲已經「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自己違規)
? 違規者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 不能說別人應該閃你
(C)
✅ 對(關鍵選項)
甲雖然原本合法駕駛,但:
? 已經「看到路人違規穿越」
此時情況改變:
? 對違規行為已有具體認知 → 信賴被打破
所以:
? 仍不減速而撞人 → 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D)
❌ 錯
醫療分工確實有「信賴原則」
但前提是:
? 分工合理、監督義務已盡
題目說「任由護理師獨自執行」
? 顯然違反監督義務
→ 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 正確答案:
? (C)
? 超速記(考試一秒判斷)
? 信賴原則成立要件:
1. 自己守規則
2. 沒有看到對方違規
3. 沒有監督義務漏洞
? 破功三大關鍵字:
• 自己違規 ❌
• 已知他人違規 ❌
• 應監督卻放任 ❌

4
0
#7471572
ㅤㅤ

一、 概念核心整理與比較

雖然這兩個概念都涉及「行為人在社會運作中是否應負擔責任」,但它們在刑法三階層中所處的判斷層級與核心關注點完全不同:

比較項目 信賴原則(Principle of Reliance) 期待可能性(Expectability / Zumutbarkeit)
刑法審查層級 構成要件 / 客觀歸責 (或過失義務之審查) 罪責層次 (規範罪責理論的核心)
核心意涵 在社會分工或交通運作中,自己遵守規則的前提下,得信賴他人也會遵守規則。 考量行為人當時的極端處境,社會「能否期待」他選擇去做合法行為。
主要功能 排除行為人的注意義務,進而排除客觀歸責或不成立過失。 作為「超法規阻卻責任事由」,即使有違法行為,亦可免除或減輕罪責
經典適用場景
1. 道路交通運作(如:正常行駛時遇路人突發衝出)


2. 醫療分工(主治醫師信賴護理師執行專業職務)
1. 被不法強暴脅迫而被迫為罪(如:搶匪持槍抵頭逼迫開車)


2. 極端生存困境
限制/破功條件
1. 自己先違規


2. 已明知他人違規(信賴已打破)


3. 涉及特別需要照顧的對象(如幼童、失智老者)
僅限於極端特殊處境,若僅是一般客觀上履行困難或心理壓力,實務通常不予採認,適用極為嚴格。

二、 文章推薦與文獻出處

若欲進一步研究相關學術論述,可參閱以下經典文章與法學資料:

  1. 關於「期待可能性」


      • 重點概括探討「無期待可能性」作為超法規阻卻罪責事由的發展歷史,從過失犯注意義務的限縮,擴展至極端艱難處境下的刑事責任減免,並分析台灣與德國實務態度之比較。
    • 大法官釋字第 685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許宗力大法官等)

      • 重點概括:論述法律見解錯誤與「無期待可能性」在阻卻責任層次上的運用。
  2. 關於「信賴原則」


      • 重點概括分析信賴原則起源自德國判例(因應現代危險社會與交通工具發展),如何從過失責任過重轉變為合理分配風險,以及從交通領域延伸至醫療團隊分工之過程。
    • 元照出版 / 月旦法學知識庫可檢索:信賴原則與客觀歸責理論

      • 關鍵學者的常見論文主題:例如黃榮堅、林山田或許玉秀教授對於過失犯、客觀歸責與信賴原則成立要件的剖析。
1
0
#7471578
ㅤㅤ
期待可能性:期待在一定、特定的情況下不會犯罪。
信賴原則:(相信社會),自己在遵守法治的情況下信賴他人都不會違規。

一、 概念核心整理與比較

雖然這兩個概念都涉及「行為人在社會運作中是否應負擔責任」,但它們在刑法三階層中所處的判斷層級與核心關注點完全不同:

比較項目 信賴原則(Principle of Reliance) 期待可能性(Expectability / Zumutbarkeit)
刑法審查層級 構成要件 / 客觀歸責 (或過失義務之審查) 罪責層次 (規範罪責理論的核心)
核心意涵 在社會分工或交通運作中,自己遵守規則的前提下,得信賴他人也會遵守規則。 考量行為人當時的極端處境,社會「能否期待」他選擇去做合法行為。
主要功能 排除行為人的注意義務,進而排除客觀歸責或不成立過失。 作為「超法規阻卻責任事由」,即使有違法行為,亦可免除或減輕罪責
經典適用場景
1. 道路交通運作(如:正常行駛時遇路人突發衝出)


2. 醫療分工(主治醫師信賴護理師執行專業職務)
1. 被不法強暴脅迫而被迫為罪(如:搶匪持槍抵頭逼迫開車)


2. 極端生存困境
限制/破功條件
1. 自己先違規


2. 已明知他人違規(信賴已打破)


3. 涉及特別需要照顧的對象(如幼童、失智老者)
僅限於極端特殊處境,若僅是一般客觀上履行困難或心理壓力,實務通常不予採認,適用極為嚴格。

二、 文章推薦與文獻出處

若欲進一步研究相關學術論述,可參閱以下經典文章與法學資料:

  1. 關於「期待可能性」


      • 重點概括探討「無期待可能性」作為超法規阻卻罪責事由的發展歷史,從過失犯注意義務的限縮,擴展至極端艱難處境下的刑事責任減免,並分析台灣與德國實務態度之比較。
    • 大法官釋字第 685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許宗力大法官等)

      • 重點概括:論述法律見解錯誤與「無期待可能性」在阻卻責任層次上的運用。
  2. 關於「信賴原則」


      • 重點概括分析信賴原則起源自德國判例(因應現代危險社會與交通工具發展),如何從過失責任過重轉變為合理分配風險,以及從交通領域延伸至醫療團隊分工之過程。
    • 元照出版 / 月旦法學知識庫可檢索:信賴原則與客觀歸責理論

      • 關鍵學者的常見論文主題:例如黃榮堅、林山田或許玉秀教授對於過失犯、客觀歸責與信賴原則成立要件的剖析。
1
0
#7508815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甲依道路交通規則駕駛汽車,雖見路人違規穿越道路,仍未減速而碰撞該路人,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解析
這題考的是刑法總則中過失犯、客觀歸責理論裡的超高頻考點——「信賴原則」。
信賴原則的核心精神是:「當自己遵守交通(或專業)規則時,可以信賴其他人也會遵守規則;若他人因違規而發生事故,自己不需要負責。」
但是,信賴原則在實務與通說上有極其嚴格的限制(三大例外不適用)。我們直接用這三大例外秒殺選項:
⭕ 為什麼 (C) 是正確的?(關鍵:信賴原則的例外)
  • 信賴原則的例外一:已可預見他人違規並可採取避讓措施時(「眼見他人違規」例外)
  • 雖然路人違規穿越道路在先,但甲已經「看見(雖見)」路人違規了,這時甲在客觀上就具備了防範車禍發生的注意義務。甲不能雙眼一閉、仗著自己路權大就「仍未減速」撞上去。因為甲已經可以預見並避免,此時信賴原則遭到落空(不適用),甲仍可能成立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罪。

❌ 其他選項為什麼錯誤?
  • (A) 錯誤(層次搞錯)
    信賴原則如果可以主張,在三階論中是屬於「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行為人沒有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不可歸責);而「期待可能性」則是屬於第三階「罪責(責任)」層次的概念。兩者在刑法體系上的層次完全不同。
  • (B) 錯誤(「自身違規」例外)
    • 信賴原則的例外二:自身率先違規者,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 甲自己都已經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了(本身已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根本沒有資格信賴別人會守法閃避他,因此甲絕對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 (D) 錯誤(「容許信賴」例外)
    • 信賴原則的例外三:具有監督與指示義務之上下級關係,不盲目適用信賴原則
    • 醫療分工(水平分工如醫師與醫師、垂直分工如醫師與護理師)雖然可以適用信賴原則,但前提是必須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主治醫師對護理師具有醫療上的監督與指導義務,甲「任由」護理師獨自執行不該單獨執行的醫療行為,屬於違反監督義務,不能盲目主張信賴原則來推卸責任。
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401153
未解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一一○年度交字第一三○...
(共 2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私人筆記#7474323
未解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交字第一三○號...
(共 28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