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限制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特
定之罪者,3 年內不得執業,且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法律要件,不符比例原則,侵害工作權
(B)其法律要件,不符比例原則,侵害人身自由
(C)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不符比例原則,侵害工作權
(D)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不符比例原則,侵害一般行為自由
統計: A(47), B(424), C(183), D(122), E(0) #3151034
詳解 (共 6 筆)
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從而,自不得再以違反同條例第37條第3項為由,適用同條例第68條第1項(即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修正公布前之第68條)之規定,
吊銷計程車駕駛人執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
來源
本題答案為 B。這題主要考的是 司法院釋字第749號解釋,而不是單純的釋字584號。題目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間犯罪,3年內不得執業,並吊銷駕照」的合憲性問題。
一、先抓住本題核心
釋字第749號認為,這項規定同時涉及兩個不同層次:
-
3年內不得執業
→ 限制的是人民的職業選擇自由/工作權。 -
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駛執照
→ 不只是不能開計程車,而是連其他種類的駕駛工作也可能受到影響,因此涉及一般行為自由及工作權。
大法官認為,系爭規定對工作權的限制已經過度,因此違反比例原則;但它不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所以答案是:
B「不符比例原則,侵害人身自由」❌
二、(A) 正確:侵害工作權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工作權。
釋字第584號已經建立一個重要原則:
工作權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
而計程車駕駛本身是一種職業,因此國家禁止某些人從事計程車駕駛,就是對:
職業選擇自由
的限制。(憲法法庭)
釋字749號延續這個思考,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的「3年禁業」確實涉及計程車駕駛人的職業自由。
因此 A 正確。
三、(B) 錯誤:不是侵害「人身自由」
這就是本題答案。
「工作不能做」≠「人身自由被剝奪」
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主要是:
身體自由不受非法拘禁、逮捕等侵害。
例如:
-
被逮捕
-
被拘禁
-
被羈押
才是典型的人身自由問題。
本題的法律效果只是:
3年不能從事計程車駕駛
它沒有把人關起來,也沒有拘束其身體行動。
因此:
不是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
而是:
憲法第15條的工作權/職業自由。
所以 B 錯誤。
四、(C) 正確:吊銷駕照涉及工作權
這裡要特別注意「吊銷各級駕照」。
假設某人是計程車駕駛人:
犯罪 → 3年不得開計程車
+
各級駕照全部被吊銷
問題就來了。
如果只是:
不能開計程車
主要是限制他的職業選擇自由。
但是如果:
連普通小客車、大貨車、大客車等駕照全部吊銷
就可能進一步使他無法從事其他需要駕照的工作。
因此會影響人民:
選擇其他職業的自由
所以也涉及憲法第15條的工作權。
五、(D) 正確:吊銷駕照也涉及一般行為自由
這是本題最容易跟 C 混在一起的地方。
「駕駛汽車」不一定都是工作。
例如一個人:
-
自己開車上下班
-
開車接送家人
-
開車出遊
-
日常生活中使用汽車
這些都可能與一般生活行為自由有關。
因此,如果國家把一個人所持有的各級駕駛執照全部吊銷,其影響不只是職業,也會限制其一般生活中的行動方式。
所以釋字749號認為,這部分涉及:
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一般行為自由
而不是只有工作權。
六、釋字749號真正的違憲核心
這題不能只記:
「計程車駕駛犯罪 → 違憲」
更精確的理解是:
① 3年禁業
涉及:
職業自由 → 工作權
② 吊銷所有各級駕照
涉及:
工作權+一般行為自由
③ 問題
國家雖然有正當目的:
保障乘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
但不能因為計程車駕駛人犯罪,就不分犯罪類型、情節、與乘客安全的關聯性,一律採取過度嚴厲的限制。
釋字749號因此認為系爭規定的相關限制,與比例原則有違。(憲法法庭)
七、與釋字584號一起比較,這是國考重點
這兩號解釋非常容易一起考:
| 釋字584號 | 釋字749號 | |
|---|---|---|
| 對象 | 計程車駕駛人 | 計程車駕駛人 |
| 主要問題 | 曾犯特定重大犯罪,不准執業 | 執業中犯罪,3年不得執業+吊銷駕照 |
| 涉及權利 | 工作權/職業自由 | 工作權、一般行為自由 |
| 目的 | 乘客安全、社會治安 | 乘客安全、社會治安 |
| 結論 | 合憲 | 部分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
釋字584號認為,限制計程車駕駛人的職業選擇自由,在當時情況下尚未違反比例原則,但也要求主管機關隨犯罪預防及管理制度發展持續檢討。(憲法法庭)
而釋字749號則進一步處理「執業期間犯罪+吊銷各級駕照」問題,認為限制過度。官方資料也明確指出,749號是延續584號關於計程車職業自由的憲法思考,但審查的規定不同。(憲法法庭)
八、四個選項一張表背起來
| 選項 | 判斷 | 考點 |
|---|---|---|
| A | ✅ | 禁止3年執業 → 工作權/職業自由 |
| B | ❌ | 不是人身自由;憲法第8條不是本題核心 |
| C | ✅ | 吊銷各級駕照 → 影響其他駕駛職業 → 工作權 |
| D | ✅ | 吊銷駕照也影響日常駕駛 → 一般行為自由 |
? 國考口訣
不能開計程車 → 工作權
不能開任何車 → 一般行為自由
被抓去關 → 人身自由
所以本題:
答案:B
另外要特別記住一個很常考的對照:
釋字584:計程車職業限制 → 原則上合憲
釋字749:執業中犯罪+吊銷各級駕照 → 限制過度,違反比例原則
這兩號解釋很可能會被放在同一組選擇題中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