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限制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特 定之罪者,3 年內不得執業,且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法律要件,不符比例原則,侵害工作權
(B)其法律要件,不符比例原則,侵害人身自由
(C)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不符比例原則,侵害工作權
(D)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不符比例原則,侵害一般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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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424), C(183), D(122), E(0) #3151034

詳解 (共 6 筆)

#6054821
上開條例第37條第3項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顯逾達成定期禁業目的之必要程度,
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從而,自不得再以違反同條例第37條第3項為由,適用同條例第68條第1項(即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修正公布前之第68條)之規定,
吊銷計程車駕駛人執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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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6326
(A) 其法律要件,不符比例原則,侵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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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717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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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49法律要件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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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528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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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3446

本題答案為 B。這題主要考的是 司法院釋字第749號解釋,而不是單純的釋字584號。題目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間犯罪,3年內不得執業,並吊銷駕照」的合憲性問題。

一、先抓住本題核心

釋字第749號認為,這項規定同時涉及兩個不同層次:

  1. 3年內不得執業
    → 限制的是人民的職業選擇自由/工作權

  2. 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駛執照
    → 不只是不能開計程車,而是連其他種類的駕駛工作也可能受到影響,因此涉及一般行為自由及工作權。

大法官認為,系爭規定對工作權的限制已經過度,因此違反比例原則;但它不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所以答案是:

B「不符比例原則,侵害人身自由」❌

二、(A) 正確:侵害工作權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工作權。

釋字第584號已經建立一個重要原則:

工作權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

而計程車駕駛本身是一種職業,因此國家禁止某些人從事計程車駕駛,就是對:

職業選擇自由

的限制。(憲法法庭)

釋字749號延續這個思考,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的「3年禁業」確實涉及計程車駕駛人的職業自由

因此 A 正確。

三、(B) 錯誤:不是侵害「人身自由」

這就是本題答案。

「工作不能做」≠「人身自由被剝奪」

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主要是:

身體自由不受非法拘禁、逮捕等侵害。

例如:

  • 被逮捕

  • 被拘禁

  • 被羈押

才是典型的人身自由問題。

本題的法律效果只是:

3年不能從事計程車駕駛

它沒有把人關起來,也沒有拘束其身體行動。

因此:

不是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

而是:

憲法第15條的工作權/職業自由。

所以 B 錯誤。

四、(C) 正確:吊銷駕照涉及工作權

這裡要特別注意「吊銷各級駕照」。

假設某人是計程車駕駛人:

犯罪 → 3年不得開計程車

各級駕照全部被吊銷

問題就來了。

如果只是:

不能開計程車

主要是限制他的職業選擇自由

但是如果:

連普通小客車、大貨車、大客車等駕照全部吊銷

就可能進一步使他無法從事其他需要駕照的工作。

因此會影響人民:

選擇其他職業的自由

所以也涉及憲法第15條的工作權。

五、(D) 正確:吊銷駕照也涉及一般行為自由

這是本題最容易跟 C 混在一起的地方。

「駕駛汽車」不一定都是工作。

例如一個人:

  • 自己開車上下班

  • 開車接送家人

  • 開車出遊

  • 日常生活中使用汽車

這些都可能與一般生活行為自由有關。

因此,如果國家把一個人所持有的各級駕駛執照全部吊銷,其影響不只是職業,也會限制其一般生活中的行動方式。

所以釋字749號認為,這部分涉及:

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一般行為自由

而不是只有工作權。

六、釋字749號真正的違憲核心

這題不能只記:

「計程車駕駛犯罪 → 違憲」

更精確的理解是:

① 3年禁業

涉及:

職業自由 → 工作權

② 吊銷所有各級駕照

涉及:

工作權+一般行為自由

③ 問題

國家雖然有正當目的:

保障乘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

但不能因為計程車駕駛人犯罪,就不分犯罪類型、情節、與乘客安全的關聯性,一律採取過度嚴厲的限制。

釋字749號因此認為系爭規定的相關限制,與比例原則有違。(憲法法庭)

七、與釋字584號一起比較,這是國考重點

這兩號解釋非常容易一起考:

  釋字584號 釋字749號
對象 計程車駕駛人 計程車駕駛人
主要問題 曾犯特定重大犯罪,不准執業 執業中犯罪,3年不得執業+吊銷駕照
涉及權利 工作權/職業自由 工作權、一般行為自由
目的 乘客安全、社會治安 乘客安全、社會治安
結論 合憲 部分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釋字584號認為,限制計程車駕駛人的職業選擇自由,在當時情況下尚未違反比例原則,但也要求主管機關隨犯罪預防及管理制度發展持續檢討。(憲法法庭)

而釋字749號則進一步處理「執業期間犯罪+吊銷各級駕照」問題,認為限制過度。官方資料也明確指出,749號是延續584號關於計程車職業自由的憲法思考,但審查的規定不同。(憲法法庭)

八、四個選項一張表背起來

選項 判斷 考點
A 禁止3年執業 → 工作權/職業自由
B 不是人身自由;憲法第8條不是本題核心
C 吊銷各級駕照 → 影響其他駕駛職業 → 工作權
D 吊銷駕照也影響日常駕駛 → 一般行為自由

? 國考口訣

不能開計程車 → 工作權
不能開任何車 → 一般行為自由
被抓去關 → 人身自由

所以本題:

答案:B

另外要特別記住一個很常考的對照:

釋字584:計程車職業限制 → 原則上合憲
釋字749:執業中犯罪+吊銷各級駕照 → 限制過度,違反比例原則

這兩號解釋很可能會被放在同一組選擇題中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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