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有關警察人員考核及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B)警察人員之考績,除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C)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得予以免職
(D)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抵銷後,尚有記一大功二次人員, 考績不得列甲等以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7), B(454), C(245), D(78), E(0) #3928687
統計: A(167), B(454), C(245), D(78), E(0) #3928687
詳解 (共 2 筆)
#7411729
第 28 條
警察⼈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公務⼈員考績法之規定。
警察⼈員平時考核之功過,依公務⼈員考績法第⼗⼆條規定抵銷後,尚有記⼀⼤功⼆次⼈員,考績不得列⼄等以下;記⼀⼤功以上⼈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記⼀⼤過以上⼈員,考績不得列⼄等以上。
第⼀項獎懲事由、獎度、懲度、考核監督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政部定之。
第 32 條
警察⼈員之考績,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公務⼈員考績法之規定。
警察⼈員之考績,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公務⼈員考績法之規定。
第 31 條第1項
警察⼈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警察⼈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同⼀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過。
22
0
#7501026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B) 警察人員之考績,除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以下為各選項的詳細法律依據與錯誤解析:
(A) 錯誤: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是「適用」,而非準用
- 解析: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法律條文使用的是具有直接強制拘束力的「適用」,而非具有彈性調整空間的「準用」。
(B) 正確:符合本條例第 32 條之明文規定
- 解析: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2 條規定:「警察人員之考績,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此即為警察人事考績的核心法源適用原則,敘述完全正確。
(C) 錯誤:獎懲互抵累積達二大過者,「應」予以免職
- 解析: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者,遴任機關「應」予以免職。這是採取「法定強制免職」的羈束處分,選項寫成「得」予以免職(裁量處分)是常見的字眼陷阱。
- 補充:此條款在實務上曾聲請釋憲,最終經【111 年憲判字第 10 號判決】宣告「合憲」。
(D) 錯誤: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而非甲等以下
- 解析: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8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功過抵銷後,尚有記一大功二次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意即其考績至少必須是「甲等」)。選項刻意將標準抽換為「不得列甲等以下」,與法規文義不符。
衝刺筆記(平時考核功過底線保障):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8 條第 2 項的「考績保障底線」是選擇題極愛考的數字對比,請務必記熟這三級:
- 抵銷後尚有記一大功二次 ➡️ 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必為甲等)。
- 抵銷後尚有記一大功以上 ➡️ 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至少有乙等)。
- 抵銷後尚有記一大過以上 ➡️ 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至多為丙等以下)。
本單元除了考核考績外,「警察人員應即停職(第29條)」與「得予以停職(第30條)」的具體涉案事由(如:涉嫌貪污、強盜、偽造文書等)也是非常容易混淆的複數選擇題大熱門。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