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不屬於國際人道法所涵蓋之範圍?
(A)關於戰時平民之保護
(B)關於特定武器使用之限制與禁止
(C)關於海戰時商船之捕獲
(D)關於人道干預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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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1), C(40), D(73), E(0) #1871520

詳解 (共 3 筆)

#5440061

根據「人道干預原則」, 一國可保護另一國(目標國)境內人民(通常是目標國國民)免於系統性且大規模之迫害, 而對目標國家使用武力。行使人道干預必須符合一定要件, 比如該項干預必須是有權國家組織授權, 且武力之使用僅在基本人權之規大規模侵害強行始得為之, 比如滅族。

 

絕大部分當代國際法意見反對有所謂人道干預權存在。主要基於下列三項理由: 第一、《聯合國憲章》與整體國際法規範似乎並未明確納入此一權利; 第二、過去兩百年來國家實踐顯示, 真正人道干預少之又少; 第三、基於政策考量, 此制度太容易遭濫用以致不該接受此制度。因此國際法規範並不准許人道干預可作為武力使用之依據。

 

人道干預應予以准許之論者, 亦表示任何合法人道干預主張, 至少需要符合: (1)必須存有非常嚴重之大規模人權侵害, 且須急迫之援助;(2)與該情勢最直接關聯之國家必須不願意或不能處理該問題;(3)必須沒有其他選項, 亦即安理會無法通過決議授權;(4)該行動不論在範圍與時間上均僅能限於解除該災難之所需。


姜皇池《國際公法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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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7704
人道干預為新興安全觀(人類安全)還有爭議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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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309

(A) 屬於: 國際人道法的核心目的之一,便是保護在武裝衝突中不直接參與戰鬥的人員(如平民、傷病員、戰俘)。例如《日內瓦第四公約》即專門規範戰時對平民的保護。

(B) 屬於: 限制戰爭手段與方法是國際人道法的基本原則。例如《海牙公約》與禁止特定武器(如化學武器、地雷、集束彈藥)的國際公約,均旨在減輕戰爭造成的非必要痛苦。

(C) 屬於: 傳統的戰爭法(國際人道法的一部分)包含了關於海戰規則的規範,其中涉及對敵方商船捕獲權(Prize law)的限制與程序,屬於規範戰時海域行為的一部分。

(D) 不屬於(本題應選): 「人道干預」(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的合法性屬於「武力使用法」(Jus ad Bellum)的範疇,亦即關於何時可以合法發動戰爭或使用武力的規範,而非規範「戰爭中」行為的「武裝衝突法」(Jus in Bello,即國際人道法)。這兩者在國際法理論上有明確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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