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根據2023年修正《特殊教育法》,關於學生本人參與教育計畫訂定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訂定IEP時應邀請障礙學生本人,訂定IGP時應邀請資優學生本人
(B)學生本人的參與屬於自願性質,法律並無強制規定
(C)只有資優學生需要參與,障礙學生不宜參加
(D)計畫內容應由教師決定,不需邀請學生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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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5), C(0), D(0), E(0) #3913595
統計: A(61), B(15), C(0), D(0), E(0) #3913595
詳解 (共 2 筆)
#7478368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3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第 4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特質、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並應邀請資賦優異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中華民國法律用語中,「應」字代表強行法規(強制性規定),也就是學校在開會訂定計畫時,必須(強制義務)履行邀請學生的程序,不能由學校或學生任意決定是否邀請。
第 3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第 4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特質、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並應邀請資賦優異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中華民國法律用語中,「應」字代表強行法規(強制性規定),也就是學校在開會訂定計畫時,必須(強制義務)履行邀請學生的程序,不能由學校或學生任意決定是否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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