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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一女丙,甲嗣於民國(下同)91 年 9 月間死亡。經查甲與前 妻生有丁、戊、庚三名子女,甲生前為自書遺囑,寫下「本人所有全部財產(A 地 與 B 屋),由丁、戊及庚平均取得」之遺囑全文,未即簽名及記載日期,而是先行影 印 6 份,再於影本一一記載日期及簽名。次查乙、丙於 91 年 10 月上旬知悉遺囑內 容,丁、戊、庚三人後於 94 年 6 月間依遺囑所示方式分配不動產,已辦理繼承登記。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⑴本件自書遺囑之效力為何?(15 分)

詳解 (共 2 筆)

凌興泓
凌興泓
詳解 #2263347
2017/06/12
本件自書遺囑是否有效,說明如下:按遺囑應...
(共 2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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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ole Li
Nicole Li
詳解 #2321744
2017/07/07
本件自書遺囑是否有效,說明如下:按遺囑應...
(共 5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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