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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原係乙機關所屬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警正二階股長。嗣乙機關認甲有不 適任股長職務之事由,而將甲調任乙所屬第二救災救護大隊警正三階至 警正二階督察員(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 請附理由詳述:

⑴甲不服,應如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救濟?(15 分)

詳解 (共 1 筆)

kamui
kamui
詳解 #3669832
2019/11/15
(一)甲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本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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