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聲請人甲於 2021 年 4 月 30 日提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於 2021 年 7 月 23 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號行政處分駁回。主要理由為:「(一)本案旨在要求總統推動制定新憲,惟現行憲法既未區分「制憲」與「修憲」,亦未限制立法院之「修憲」不得就之為全盤檢視與翻新,則本案與總統、立法院所推動之修憲政策,自難有所區分,不符合公投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款「重大政策創制」之「創制」要件。(二)本案若欲訴諸公投修改憲法,區分「制憲」與「修憲」,並新增制憲程序,固與公投法第 2 條第 2 項序文規定不符。訴諸公投要求總統循憲法所無之體制外程序,推動制定新憲,乃以總統「統治行為」為公投標的,亦與上開規定難為相合,況目前並無諮詢性公投之設,本案即便投票通過亦不生拘束總統之效力。若果,則本案亦非合於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適格公投。(三)憲法未設制憲規定,已如前述,固本案所稱推動「制憲」,其範圍過於廣泛;所稱「符合台灣現狀」係指「本於憲法必須與時俱進之原則」,亦指「確認國家主權者—人民行使主權之範圍與國家定位」,並非一般智識能力者所能具體得知者,上開各節,自不合公投法第 10 條第 3 項第 5 款、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及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下稱用詞辦法)第 3 條第 2 款、第 4 條第 3 款、第 5 條第 2 款等規定。」
聲請人不服,於 2021 年 9 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並主張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號行政處分之作成所依據之法律有違憲之疑義,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請求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於同月駁回其請求。原告遂於 12 月申請大法官解釋。
試問:
(一)司法院大法官是否應受理。(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