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請就下列有關寄存送達問題,申論之。
(一)寄存送達程序應如何處理,始為合法送達?(15 分)
詳解 (共 1 筆)
YU CHANG
詳解 #7624262
關於寄存送達的合法處理程序,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必須嚴格踐行一定的法定要件與程序,始能發生合法送達的效力。
一、 寄存送達的要件
寄存送達的送達方式,須在無法依一般送達或向同居人、受僱人交付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送達人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前往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或該處所無合法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不能確認無法依上述法定方式完成送達後,始得啟動寄存送達程序。
二、 寄存送達的法定處理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合法之寄存送達須完成以下步驟:
1. 法定寄存機關
應將訴訟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如當地派出所、分駐所)或自治機關(如鄉、鎮、市、區公所)。
2. 製作並處置「送達通知書」兩份
必須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
第一份:應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門首。
第二份:應置於該送達處所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盡告知義務。
3. 文書保管與期間
寄存之文書由該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派員保管,供應受日後領取。依同條第2項規定,其保管期間自寄存之日起算為二個月。
三、 寄存送達生效之時點
自寄存之日起發生效力:
最高法院實務及大法官釋字第667號解釋認為,寄存送達自將文書寄存於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門首及置於信箱時,即已完成法定程序,自寄存之日起發生送達效力,不以應受送達人實際前往領取或知悉該文書內容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