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旅居菲律賓,根據下列獨立情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分別計算贈與總額: (假設甲當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 幣別單位均為新臺幣)

(一)甲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資金 3,000 萬元,無償為未成年子女購買境內未上市公司股票 100 萬股,每股淨值 28 元,並登記為子女所有。 (2 分)

詳解 (共 3 筆)

楊珺堯
楊珺堯
詳解 #6354620
2025/03/3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 :財產之移...

(共 2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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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
Zoe
詳解 #6250459
2024/11/15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   經常居住中華民...
(共 1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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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boboliang
aliboboliang
詳解 #6244443
2024/11/06
贈與總額為 3000萬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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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3-2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