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為市政府課員。選舉期間,甲以虛擬形象(VTuber)隱匿真實身分, 擔任某候選人網路直播節目之固定來賓,於節目中明確呼籲網友投票支 持該候選人。此外,甲與候選人事先約定,將直播期間觀眾贊助之金額 按比例分潤,作為甲的出席報酬。機關查獲後擬予懲處。甲抗辯:第一、 其全程匿名未顯露公務員身分,純屬個人言論自由;第二、分潤金為網 友自發贈與,非屬商業兼職營利。試問:

(二)甲定期出席直播並獲取「贊助分潤」之行為,依公務員服務法應如何評價?(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