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試分別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20 分,共 40 分)
⑵甲和好友乙合夥開設民宿,並登記民宿所有權「公同共有」。之後甲因故死亡,繼 承人女兒丙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主張將民宿公同共有所有權人由甲變更為 丙。但合夥人乙則認為,合夥人甲死亡,自是發生退夥效果才是,地政機關不應 為繼承登記。誰有道理?
詳解 (共 1 筆)
Nicole Li
詳解 #2321775
(二)甲、乙主張均無理由,此時合夥關係消...
(共 30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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