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為亞洲知名旅館業者,其於日本註冊 TM1 商標,指定使用於旅館相關服務,包括所經營之旅館 H1,相關服務品質頗受外國旅客或商務人 士之高度評價。甲公司為拓展我國業務,於我國以商標 TM2 指定於旅館 相關服務而申請註冊,獲註冊審定。同時,甲公司計畫於我國營運之旅 館 H2,座落臺北市東區,因建造工程延宕,於商標 TM2 註冊公告後遲 遲未能完工。甲公司為宣傳其旅館業務,定期於我國旅遊業務大展中, 贈送其日本旅館住宿折價券,折價券上雖印有我國之註冊商標 TM2,但 鼓勵消費者前往甲公司於日本所經營之旅館 H1 住宿,文宣中卻未提及 旅館 H2 相關業務及未來之營運。乙公司為我國旅館業者,見甲公司 TM2 商標於我國註冊公告 3 年後仍未啟動旅館 H2 之營運,遂向智慧財產局 申請廢止 TM2 商標之註冊。經查前述旅遊業務大展中折價券之贈送,確 於 TM2 商標註冊公告後 3 年內為之,請問該廢止之申請是否有理由? (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