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原為某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主任軍訓教官,於民國(下同)110 年間對該校乙生有霸凌行為,學校調查認定校園霸凌行為成立,提經教育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決議核予甲撤職並停止任用 1 年之懲罰,且 1 年不 得介派為軍訓教官,教育部以 114 年 3 月 10 日令核定。之後教育部於 114 年 3 月 12 日函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請國防部協助 辦理甲撤職及停役相關人事作業,國防部以 114 年 5 月 20 日函核定甲停役,並溯及自 114 年 3 月 10 日生效。試問: 114 年 3 月 12 日函與 114 年 5 月 20 日函之法律性質為何? 114 年 3 月 10 日令對 114 年 5 月 20 日函發生何種法律效力?甲若不服停役之核定,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25 分)
參考條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六、 依法停止任用或不得再任用。」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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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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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522087
2025/07/05

甲軍訓教官校園霸凌案之行政處分效力與救濟途徑分析

案例事實

甲原為某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主任軍訓教官,於110年間對該校乙生有霸凌行為,經學校調查認定校園霸凌行為成立,提經教育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決議核予甲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之懲罰,且1年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教育部以114年3月10日令核定此處分。教育部於114年3月12日函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請國防部協助辦理甲撤職及停役相關人事作業,國防部以114年5月20日函核定甲停役,並溯及自114年3月10日生效。

一、114年3月12日函與114年5月20日函之法律性質

(一)114年3月12日教育部函之法律性質

114年3月12日教育部函是「機關間之行政協助請求」,而非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此函係教育部通知國防部執行相關人事作業,屬於機關間水平互動關係之行政協助請求,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不具行政處分性質。

(二)114年5月20日國防部函之法律性質

114年5月20日國防部函核定甲停役,並溯及自114年3月10日生效,此函具有「行政處分」之法律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國防部基於法定職權,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六、依法停止任用或不得再任用」,對甲作成停役之決定,此項決定具體變動甲之服役法律地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故屬行政處分。

二、114年3月10日令對114年5月20日函發生之法律效力

(一)行政處分之拘束力

114年3月10日教育部令核定甲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之懲罰,屬於行政處分,具有拘束力。此行政處分創設甲「依法停止任用」之法律狀態,成為後續國防部據以核定停役處分的法律基礎。

(二)構成要件效力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依法停止任用或不得再任用」者應予以停役。教育部令核定之「停止任用1年」處分,正好符合該條款之構成要件,對國防部產生構成要件效力。國防部對此不得為相反之認定,必須依法對甲作成停役之處分。

(三)程序上之前置效力

教育部令作為前置行政處分,使國防部在法律上有義務依此作成停役之處分。國防部在此情形下,對於是否停役並無裁量空間,而僅能依法執行停役處分。這也解釋了為何國防部得以將停役效力溯及至教育部令發布之114年3月10日,因為停役處分與停止任用處分間存在法律上的連動關係。

三、甲不服停役核定之訴願救濟途徑

(一)訴願管轄機關之判斷

依訴願法第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管轄如下:一、不服中央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行政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二、不服中央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三、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四、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二)具體訴願管轄機關

本案中,甲若不服國防部114年5月20日函核定停役之處分,依訴願法第4條第2款規定,應向國防部之上級機關即行政院提起訴願。國防部為中央行政機關,其上級機關為行政院,故甲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三)訴願期間與程序

甲應於收受或知悉國防部停役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依法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訴願應以書面為之,載明法定事項並附具證據。如甲對行政院之訴願決定仍不服,得於收受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結論

綜上所述,教育部114年3月12日函為機關間之行政協助請求,非行政處分;國防部114年5月20日函核定甲停役則為行政處分。教育部114年3月10日令對國防部114年5月20日函具有構成要件效力與程序上之前置效力,致使國防部必須依法對甲作成停役處分。甲若不服國防部之停役處分,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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