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 A 借錢簽賭,對 A 一再催討心生不滿,遂以新臺幣(下同)2 萬元收買乙傷害 A,乙同意並夥同丙於白天強押 A 上車,載到人跡罕至的產業道路後,共同持棍棒傷害 A。乙臨走時起意搜刮 A 身上財物,A 因遭痛打,不敢抵抗,乙得款 6800 元,並與丙分贓。當甲得知 A 被押走後,趁機打電話給 A 的女兒 B,表示 A 遭人綁架,若不依指示匯 300 萬元到指定帳戶內,歹徒會對 A 斷手斷腳。B 擔心 A 遭遇不測,立即籌款匯入。A 則於傍晚時分自己步行回家。問:甲、乙、丙之刑責為何?(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4 筆)
詳解 (共 4 筆)
(一)甲的刑責
一、
(一)就甲乙丙之刑責,下列分述之:
1.丙之刑責
⑴ 丙與乙共同強押A上車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02條之私行拘禁罪之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① 客觀上,丙與乙強押A上車,非A自身之意願,為以非法方式,剝奪A之行動自由。
② 主觀上,丙為乙之同夥,具剝奪A人身自由之故意,且有犯意之聯絡。
③ 丙無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應成立本罪。
⑵ 丙與乙共同持棍棒傷害A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① 客觀上,丙與乙共同持棍棒傷害A,致A身體受到傷害,具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
② 主觀上,丙與乙應知使棍棒毆打他人,會致使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損害,仍持棍棒毆打A,具有故意、犯意之聯絡。
③ 丙無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應成立本罪。
⑶ 乙得款6800元,與丙分贓,丙收受該金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49條之贓物罪:
① 客觀上,丙非侵害財產權之不法行為人,又收受乙非法取得之金錢,該當本罪之行為主體,亦為本罪之客觀要件。
② 主觀上,丙明知該6800元為乙搜刮A身上所獲得金錢,仍與乙共同持有該金錢,具有故意。
③ 丙無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應成立本罪。
2.乙之刑責:
⑴ 乙與丙強押A上車、共同持棍棒傷害A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承如前段所述。
⑵ 乙臨走前搜刮A身上財物,得款6800元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加重搶奪罪:
① 客觀上,乙搜刮A身上財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又乙持棍棒,構成攜帶兇器之加重是由。
② 主觀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A之財物,其行為具有故意。
③ 乙無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應成上述之罪責。
⑶ 乙臨走時搜刮A身上財物,得款6800元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
本案,乙無施以強暴或脅迫手段,命A交出其身上財物,是以A先前遭痛打而不敢抵抗,進而使乙隨意搜刮搶奪其身上財物,不具有構成要件,故不成立該罪。
3. 甲之刑責
⑴ 甲以2萬元收買乙傷害A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刑法第29條教唆犯:
① 客觀上,甲以2萬元收買乙教唆其傷害A,使A身體或健康受損害,具條件因果及客觀可歸責性。
② 主觀上,甲向A借錢簽賭,因對A一再催討而心身不滿,遂收買乙傷害A,是以故意為之。
③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應成立本罪。
⑵ 甲打電話給B使其因擔心A遭遇不測而匯款300萬元至指定帳戶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① 客觀上,甲打電話給A之女B,表示A遭人綁架,若不依指示匯款300萬至指定帳戶,A將被斷手腳,是以詐術使B將300萬匯入甲之帳戶,具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
② 主觀上,甲得知A被押走,即打電話給A之女兒B,意圖施以詐術使B轉帳至其戶頭,令該300萬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具有故意。
③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及歸責事由,應成立本罪。
⑶ 甲打電話給B使其因擔心A遭遇不測而匯款300萬元至指定帳戶之行為,應不成立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本案,甲並無以恐嚇之行為,使B將300萬匯入其戶頭,是以詐騙之方式,騙B若不匯款,A將遭人斷手斷腳,故不具構成要件,不成立本罪。
4.競合
⑴ 丙之刑責,應成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共同正犯及刑法第349條贓物罪,以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⑵ 乙之刑責,應成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共同正犯及刑法第326條第1項加重搶奪罪,以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⑶ 甲之刑責,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教唆犯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以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 甲、乙、丙刑責之分析
私人筆記 (共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