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其名下有 B 地,並收藏 C 古董。甲病歿, 遺有乙子與丙女。詎甲之好友丁竟自命為唯一繼承人,不但否認乙、丙 之繼承人資格,而且排除乙、丙對於 A 屋、B 地、C 古董之占有、管理、 使用、收益權能,而逕自占用達 17 年之久。今乙、丙依繼承回復請求權 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丁返還其各該財產。對此,丁抗辯 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返還。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乙、 丙之請求是否有理?(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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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地特三等已上
112地特三等已上
詳解 #5706963
2023/01/28
依民法相關時效規定及大法官第77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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