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一、16 歲的甲經祖母贈與一間海濱別墅 A 屋,甲與乙父、丙母就 A 屋用途召開家庭會議。甲表示應將 A 屋出租,以租金所得作為未來留學基金。 乙、丙則評估出租之實益不大,不如留供未來全家度假之需;縱要出租, 租金應支付乙跑車改裝及丙定期美容之費用,甲則對此規劃感到不悅。 試問:甲、乙、丙的主張,何者有法律依據?(25 分)
二、甲男、乙女戀愛許久,準備步入婚姻。甲雖喜歡乙,但擔心乙婚後揮霍無度,致影響家庭財務。試問:甲乙婚後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對甲相對有利?雙方在財產上除了夫妻財產制外,尚因婚姻而發生何種法律關 係?(25 分)
三、乙利用網路購物向甲購買一台二手家用電子遊戲機。該遊戲機若買全新貨品,包裝常內含遊戲機主機、電源線及遙控手把兩支。但乙收到快遞包裝盒時,發現甲只寄送遊戲機主機,並未寄送電源線及遙控手把。嗣乙向甲反應上情,甲回稱在網路平台上只提到出賣二手家用電子遊戲機 一台,並未提供電源線及遙控手把的圖片或說明,因此上述物品不在雙方交易範圍內。乙堅持依電子遊戲機買賣常態,均應附電源線及手把。 試問:何人主張為有理由?(25 分)
四、甲死前 1 年把價值新臺幣(下同)1 億元的房屋 A 送給妻乙,甲死後對丙負債 1 億 1 千萬元,但未留下有價值的遺產。丙嗣對 A 屋主張權利, 但乙主張 A 屋甫於不久前滅失而不復存在,故丙的主張無理由。試問: 從民法繼承編的角度,乙丙雙方的法律關係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