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行放款新臺幣 1,000 萬元與乙,乙屆期不清償,甲銀行 擬向乙請求返還借款,問甲銀行得否以「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行」之名義為 當事人,進行訴訟?倘以該分行名義訴訟後,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均判決該分行敗訴, 該分行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改以「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為之,是否合法?試 附理由述評目前實務見解。(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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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ee Yu
Yoee Yu
詳解 #3392417
2019/06/03
(一)分公司與總公司之人格單一不可分,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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