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向X保險公司(下稱X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在該公司業務員乙的協助填寫下,於要保書上刻意隱瞞具有糖尿病之病史,經X公司核保通過。一年後,甲因發生車禍而當場死亡。甲之妻丙因而請求X公司給付保險金,X公司於處理丙所申請之保險金給付事宜時,發現甲於要保書上刻意隱瞞其投保前具有糖尿病病史之事實,遂主張甲違反保險法告知義務,解除契約,拒絕理賠。惟丙主張甲投保當時已告知乙,其具有糖尿病之病史,係因乙認為勿於要保書揭露此事,以免影響核保,且甲之要保書是由X公司業務員乙代為填寫。因此,X公司不得主張解除契約。試問丙之主張是否有理?(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