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於美國註冊商標 NF,指定使用於遮陽帽,並將商標 NF 使用於在 美國販售具有 Gore-Tex 防水材質之遮陽帽 NFH1。甲為拓展我國相關 業務,遂授權乙以「乙之名義」 ,於我國註冊相同商標 NF,亦指定使用 於遮陽帽,並於我國銷售附有商標 NF 且具 Gore-Tex 防水材質之遮陽帽 NFH2,遮陽帽 NFH2 就品質與功能而言,與遮陽帽 NFH1,依相關消費 者之觀察,應屬同類商品。丙為我國貿易商,見甲於美國所販售的遮陽 帽 NFH1 之售價,僅為乙於我國所銷售遮陽帽 NFH2 相關價格之二分之 一,故於美國購入遮陽帽 NFH1 一千組,進口至我國市場銷售。乙見此 遮陽帽 NFH1 進口內銷之情形,便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丙提起 商標侵權訴訟。丙則主張商標權耗盡以為抗辯。試問丙之抗辯是否有 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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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詳解 #7634339
答案:丙的抗辯原則上有理由,乙不得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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