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於臺中犯竊盜罪,又於臺南犯重傷罪。臺南地方檢察署的檢察官乙偵 查後,發現竊盜罪及重傷罪皆為甲所犯。檢察官乙認所蒐集到的證據雖 然不足以證明重傷罪之成立,但已經可以說服法院就竊盜罪作成有罪判 決,於是就重傷罪作成不起訴處分,並向臺南地方法院提起竊盜罪的公 訴。請問,臺南地方法院應如何判決?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4 筆)

小治(社工師已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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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968847
2020/05/17
1.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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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年烤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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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155323
2021/10/14

台南地院就甲之竊盜罪,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至具管轄權之台中地院

(一)原先檢察官得就竊盜罪與重傷罪合併起訴於台南地院

§5、§6、§7、§15

(二)然僅以竊盜罪向台南地院起訴,因其欠缺管轄權,故台南地院應諭知無管轄權判決併移送至台中地院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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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208150
2020/08/09
本案台南地院應為管轄錯誤判決(一)土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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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endip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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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513210
2025/06/30

一、

(一)土地管轄
1、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一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居所地、被告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本題甲於台中犯竊盜罪,而乙則向台南地院提起竊盜罪公訴,台南地院應屬無管轄權之法院,依本法第304條規定,法院對於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台南地院無管轄權,應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為之,理由如下。
1、依本法第16條準用第13條規定,檢察官偵查時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職務。本題台南地檢署之檢察官乙經偵查後發現竊盜罪及重傷罪皆為甲所犯,係屬為發現真實而於管轄區域外行職務,其行為未有違法。
2、又依本法第7條第1款規定,有一人犯數罪之情形時,應為相牽連之案件。依第15條規定,檢察官得就相牽連案件合併偵查並向管轄法院依牽連管轄合併起訴。
3、惟檢察官認在台南所犯之重傷罪不起訴,故甲於台中所犯之竊盜罪已無從繫屬,無法依第7條第一款由台南地院管轄,而應依第5條由竊盜罪犯罪地之台中地院管轄。
4、綜上所述,對於甲在台中所犯之竊盜罪,檢察官乙應向台中地院起訴,台南地院應以無管轄權為由依第304條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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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2483103
2020/08/11
爭點:土地管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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