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與乙各自所有的土地相互毗鄰、並被劃入 A 縣地政機關某號重新實施 地籍測量之地區範圍內,依規定須由甲、乙雙方到場指界以利地政機關 之施測。則該「指界」之法律性質為何?若於實施地籍調查時,僅甲到 場而不能指界,地政機關應如何確定界址?又若甲、乙雙方均未到場指 界,地政機關應如何確定界址?試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 分析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JTLand
JTLand
詳解 #5997902
2023/12/31
(一)「指界」之法律性質:      土...
(共 67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CTL
CTL
詳解 #6316515
2025/02/26
三、甲與乙各自所有的土地相互毗鄰、並被劃...

(共 200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林梅文
林梅文
私人筆記 #5930753
2024/04/27
1.事實行為 2.不能-測 助    同...
(共 5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揪令的法律課
揪令的法律課
私人筆記 #6636750
2025/01/08
解答: 1.「指界」之法律性質應屬「事實...
(共 4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