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害人行經某路段時,被追撞成重傷。偵查結束後,檢察官對張三提起 公訴。在審判中,張三提出車上行車紀錄器中的紀錄,主張自己在案發當 時,並未行經該路段,不可能撞傷被害人。檢察官則主張,該行車紀錄器 的紀錄是審判外陳述,且未合於任何的傳聞法則的例外,應無證據能力。 試問,張三及檢察官的主張,何者有理由?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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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o(已上岸)
詳解 #5535378
行車紀錄器中之紀錄是否屬傳聞證據? 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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