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04 年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後,懲戒的處分種類新增加了免除職務、罰款以及剝奪、減 少退休(職、伍)金等三種,請問罰款得與何種懲戒併為處分,又最高裁罰金額為 多少?而何種懲戒處分不適用於行政院秘書長、縣長?(25 分)

詳解 (共 5 筆)

Annie
Annie
詳解 #7078417
2025/11/12
根據104年(民國104年,西元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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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angel58
linangel58
詳解 #3062806
2018/11/07
罰款得與剝奪懲戒併為處分,又最高裁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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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怎麼又考上了
約翰怎麼又考上了
詳解 #3129372
2018/12/23
(一)罰款得與何種懲戒併為處分:公務員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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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儀
王江儀
詳解 #3444842
2019/06/27

懲戒法第九條第三項 第一項第七款(罰款)得與第三款(剝奪減少退休金)、第六款(減俸)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因此得與罰款併為處分者為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記過、申誡 懲戒法第17條 罰款,其金額為新台幣1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行政院秘書長 為特任 屬政務官 依懲戒法第四項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新法: 1.政務人員不適用:休.降.記 2.離職或退休之公務員適用:剝.減.退 3.公務員適:撤.休.降.減.記.申.免.剝.罰

Angellai Lai
Angellai Lai
詳解 #3057514
2018/11/02
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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